渠道制度齐发力,股民维权谱新篇!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正式启幕。回首2021年,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相继判决,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新规正式出台,投资者保护从此开启新篇章。新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维权有哪些改变?该如何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带着思考与期许,新浪财经力邀业内大咖共聚云端,共话投资者保护新时代。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律师、合伙人张云发表主旨演讲,通过其代理的江苏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具体介绍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如何运作。
2020年5月8日南京中院就中院公众号上对外发布四则公告,率先批量启动证券代表人诉讼。其中就包括辉丰股份在内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案件。
权利人登记公告发布后,167名投资者陆续登记参加此次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运用“推选代表人投票小程序”,通过线上和线下投票并行的方式,从167名原告中依法推选出3名代表人。
南京中院另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公益律师代理的1名原告作为代表人。之后又有63名投资者申请补充登记参加本次代表人诉讼,最终由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原告进行本次普通代表人诉讼。
经过一年时间左右,2021年7月1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就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诉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87199203.78元。
据金融庭庭长黄伟峰介绍,“本案生效后,后续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
目前,辉丰股份还在二审过程中。张云表示,二审结果判定后,没有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处理后续案件。法院也节省了后续审理的时间,和投资者诉讼时间成本。
张云介绍,根据一审判决书确定的索赔时间段,凡是在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购买辉丰股份(ST辉丰(维权),002496)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24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拥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再提起诉讼,都获得一审胜诉判决。至于二审能否支持一审判决还需要根据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结果。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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