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杰:执行难和诉讼周期长是股民维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全文)

李鸿杰:执行难和诉讼周期长是股民维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全文)
2022年03月15日 15:06 新浪财经

  渠道制度齐发力,股民维权谱新篇!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正式启幕。回首2021年,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相继判决,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新规正式出台,投资者保护从此开启新篇章。新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维权有哪些改变?该如何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带着思考与期许,新浪财经力邀业内大咖共聚云端,共话投资者保护新时代。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鸿杰律师在大会上表示,2021年,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投资者已经突破1.9亿人,国家对投资者保护力度加大,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提高。

  去年,股民维权案件有多方面新的突破,出现了很多典型的股民维权案例,以“ST中安(维权)”股民维权系列案为例,这是中国首例实质取消中介机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案件。

  李鸿杰表示,对于投资者来说,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困难,丧失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有中介机构能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了投资者胜诉获赔的概率。

  李鸿杰进一步指出,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后股民即可开始起诉,大大缩减了等待期。采用示范判例的方式进行同类案件的审理,也提高了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效率,整体上股民维权的周期会明显缩短,减少股民维权的时间成本,增强了股民参与维权的信心和意愿。

  但同时也表示,执行难和诉讼周期长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的股民维权之路也不是一马平川,尚需多方的共同努力。随着疫情进入常态化,希望各地法院可以通过增加调解力度,在线审理等方式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方便投资者维权。

  以下为演讲全文:

  2021年,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投资者已经突破1.9亿人,国家对投资者保护力度加大,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提高。这一年,投资者维权产生下多个有突破性的案件,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成为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五洋债欺诈发行、飞乐音响(维权)、乐视网虚假陈述案都启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安科虚假陈述案成为全国第一例,中介机构没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但要对股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深圳中院判令东方金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体现追首恶的立法用意。

  一、法律法规助力股民拓宽维权之路

  (图片来源:央视财经公众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引发的民事赔偿,法院将此类案件的案由列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纠纷。这就是我们现在股民维权最多最常见的诉讼类型。

  在2003年以前,证券市场发生虚假陈述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投资者维权索赔很难,基本上法院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2003年审理此类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旧若干规定)”实施之后,才正式开启了股民的诉讼维权之路。这个规定是近20年来股民诉讼维权的主要审判依据。

  2020年新证券法开始实施,有多个法律条文涉及投资者的赔偿问题。分别规定了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不履行公开市场承诺以及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下对投资者的赔偿问题。此后的2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股民索赔人数和金额大增。

  今年1月22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取消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置程序(即需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以后投资者索赔,无需等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法院刑事判决,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股民维权之路从法院不予受理,到有条件的受理,到取消前置程序,可以看出国家对投资者保护力度在加大,股民维权之路在拓宽。

  2021年股民维权案件有多方面新的突破,出现了很多典型的股民维权案例,以“ST中安”股民维权系列案为例,这是中国首例实质取消中介机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案件,经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尚未遭行政处罚的招商证券、瑞华会计事务所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在新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前即突破性的做出了无需前置程序的判决,维护了股民利益,确实值得点赞!

  二、ST中安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经过

  1.公司背景:

  ST中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中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CSST),2015年借壳的飞乐股份在A股上市。(注:600654飞乐股份和600651飞乐音响俗称小飞,都是“老八股”之一)飞乐股份是新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1990年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SH600654)。借壳上市(重组复牌)后,中安科的股价曾创下历史高价3550元,公司市值一度超过600亿元。实控人涂国身,曾登上过《福布斯》中国富豪榜。

  然而,仅仅借壳上市两年过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对中安科2016年财务报表无法表示意见。上交所对公司发出问询函,并对中安科实施退市风险警告。

  2016年12月22日,中安科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其财务造假的真相。

  2.公司违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存在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定,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中安科罚款四十万元,对中安消技术按原证券法处罚额的上限罚款六十万元。此外,大股东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涂国身等责任主体也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涂国身还被处以10年证券市场禁入。

  3.股民诉讼维权经过

  中安科被立案调查的消息公布后,股价连续跌停,在78个交易日内,股价共23个跌停板,2017年跌幅达到70%,股民损失惨重。

  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股民索赔上市公司需要等待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法院才能受理。所以直到2019年6月份,证监会对中安科做出行政处罚后,数千名股民陆续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被告有上市公司中安科、中安消技术、中恒汇智,涂国身等高管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最终上海金融法院选取两名投资者诉中安科、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示范案例判决生效后,作为其他案件的参照。

  因法院采用一案一审方式,不同原告起诉的被告也不相同。

  2020年11月份,上海金融法院对示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中安科和中安消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中安科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除了判中安科赔偿投资者损失外,还要求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不同意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院最终判定:中安科对投资者承担赔付义务,中安消技术负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25%和15%的连带责任。

  上海高院在判决中认定,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酌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酌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示范案例二审判决后,上海金融法院参照该二审判决处理其他股民索赔中安科的案件。目前中安科投资者索赔案件总索赔金额超过了7个亿。投资者索赔仍在进行中,中安索赔的诉讼时效到2022年5月,超过诉讼时效,将不受法律保护。

  4.典型案件值得其他虚假陈述案件参考和借鉴

  中安科股民索赔案成为全国第一例,中介机构没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也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今后的证券索赔诉讼案件中,股民索赔主体范围拓宽了,更多中介机构会被投资者列为被告。有些中介机构比如证券公司,相比于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而言,偿付能可能力更强,在索赔诉讼的过程中,无论证监会对中介机构是否作出了行政处罚,有过错的中介机构,将会和上市公司一起对股民的损失买单。

  对于投资者来说,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困难,丧失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有中介机构能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了投资者胜诉获赔的概率。

  三、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有多项重大突破,从法律层面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

  以往股民进行索赔的周期长,参与诉讼维权的投资者需要高度耐心,有持久战的心理准备。以中安科为例,自立案调查到正式处罚就历经了两年半的时间,再加上诉讼周期1-2年,以及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不履行、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总体可能超过4年才能完成。

  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后股民即可开始起诉,大大缩减了等待期。采用示范判例的方式进行同类案件的审理,也提高了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效率,整体上股民维权的周期会明显缩短,减少股民维权的时间成本,增强了股民参与维权的信心和意愿。

  当然,今后的股民维权之路也不是一马平川,尚需多方的共同努力。执行难和诉讼周期长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的上市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不佳,没有可执行财产。比如*ST天成(维权)(600112.SH),即此前的天成控股。我们代理的案件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也申请了强制执行仍然没有获赔。有的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投资者索赔成功后赔偿款被列入普通破产债权,比如欧浦智网,实际获赔的概率不大。中安科索赔案的各被告至今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中安科21年底将注册地由上海迁移到武汉市,有债权人向武汉中院提出中安科破产重整申请,索赔的股民拿到赔偿款尚需时日。

  随着疫情进入常态化,希望各地法院可以通过增加调解力度,在线审理等方式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方便投资者维权。

  李鸿杰律师介绍:

  李鸿杰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及大连海事大连法学院,取得管理学学士学位及法学硕士学位,2005起从事执业律师,先后在大连市、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工作,曾任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主任,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鸿杰律师办理过大量诉讼案件,具有集体争议案件的处理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商事合同纠纷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类案件的批量解决等。曾代理股民维权案例:大连控股,众和股份,金亚科技,佳电股份(维权)抚顺特钢(维权),利源精制,新纶科技,任子行尔康制药(维权),中安消,济南高新(维权),升达林业,庞大集团,华泽退,奥瑞德,藏格控股,大东南(维权),康美药业,康得新,银河生物,天神娱乐,天成控股,金刚玻璃(维权)獐子岛(维权),工大高新,等等。

  李鸿杰律师联系电话:13841164900,地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所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广电文创中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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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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