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虚假陈述新规对投资者维权产生四大影响(全文)

臧小丽:虚假陈述新规对投资者维权产生四大影响(全文)
2022年03月15日 15:37 新浪财经

  渠道制度齐发力,股民维权谱新篇!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正式启幕。回首2021年,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相继判决,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新规正式出台,投资者保护从此开启新篇章。新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维权有哪些改变?该如何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带着思考与期许,新浪财经力邀业内大咖共聚云端,共话投资者保护新时代。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针对“虚假陈述新规对投资者维权有哪些影响”的话题发表观点。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新司法解释,叫《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替代了施行近20年的《虚假陈述旧规定》。

  在这之前,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个司法解释,让很多股民告赢了上市公司,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是投资者维权的一大法宝。

  臧小丽表示,虚假陈述新规对投资者维权带来四个方面的变化,分别是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要求;案件难度变大,法院需要审查“重大性”和“因果关系”等;投资者维权案件涉及面广,原被告人数都多;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发生变化。

  以下为观点全文。

  虚假陈述新规对投资者维权有哪些影响?

  各位观众,大家好。

  我是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

  我今天的话题是:虚假陈述新规对投资者维权有哪些影响?

  在投资者维权领域,之前主要是靠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个司法解释,让很多股民告赢了上市公司,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是投资者维权的一大法宝。

  2022年1月21日,也就是在今天虎年春节到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新司法解释,叫《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新规定》),替代了施行近20年的《虚假陈述旧规定》。

  那么,这个《虚假陈述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哪些不同呢,对投资者保护是有利还是不利呢?投资者又要如何利用这部《新规定》有效保护自己呢?

  下面,我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谈一谈虚假陈述新规对投资者维权带来的影响。

  变化之一: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要求。

  2003年的《旧规定》要求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需要证明虚假陈述行为人已经被行政处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刑事判决为前提。

  这条规定的本意是让投资者避免举证难。有了证券监管部门的罚单或者法院的判决书,投资者就不需要证明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了。但是这也有弊端,比如,有的公司虽然没有还被证监会处罚,但是公司已经自认了,还作出更正公告了,或者证券交易所已经出具了纪律处分,或者有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了,并且公司默认等等。这些行为按照《旧规定》,投资者是不能起诉的。

  而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是可以起诉的。投资者只要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法院就不能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缺少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为由不予受理。

  可以预计,这个《新规定》降低了投资者起诉的门槛,以后,起诉立案不难了,投资者索赔的案件数量将会增多。

  这是最大的变化。

  变化之二:案件难度变大,法院需要审查“重大性”和“因果关系”等。

  《旧规定》因为有处罚前置程序,证监会已经在行政处罚阶段认定了虚假陈述违规行为,投资者就不需要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法院也就自动认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是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只要符合特定日期的要求,法院就会推定认定侵权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新规定》让投资者起诉的门槛降低了,胜诉的门槛却相对提高了。具体表现在,法院需要审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

  “重大性”是说,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事情是不是达到了“重大”的标准,是不是证券监管规则中强制披露的重大事件,这个事件会不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交易因果关系”是说,投资者的损失是不是符合特定日期的要求,比如是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之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之后卖出或持有,导致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损失因果关系”是指,当上市公司抗辩投资者损失不全部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而是有一部分是其他因素所致,比如有的公司抗辩是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当上市公司提出这些抗辩理由的时候,法院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提出这些理由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变化之三:投资者维权案件涉及面广,原被告人数都多。

  以往,有人把投资者维权诉讼,比喻成蚂蚁战大象,投资者是蚂蚁,虽然力量小但是人数众多,而上市公司是大象。

  但是,在新《证券法》实施以后,由于代表人诉讼的推进,不仅参与起诉的原告人数变多,被告也变多了。在司法实践当中,被股民列入被告的范围越来越广,除了上市公司之外,被告还可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机构,包括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等。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的范围还可能包括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便利的帮凶,比如配合上市公司造假提供了不真实的销售合同,没有发生真实交易却有公司配合开具了发票,或者有金融机构出具虚假的存款证明的,今后这些单位都有可能成为被投资者起诉的对象。

  投资者维权诉讼不再单单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两方的较量了,不仅原告多,被告也变多了,涉及到了参与证券市场的多个行业。因此,法院考虑的因素在变多,在众多的被告中,哪些被告需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哪些不需要,如何判断被告有无过错,需要承担多大责任等等。

  由此可见,有效的投资者维权诉讼,解决的不仅仅是诉讼纠纷案件本身,通过保护投资者,惩处证券欺诈行为,它还能促动各方去构建一个良性的、互动证券市场生态圈,这需要的不仅仅是法院的智慧,还包括各个诉讼参与主体的力量,证券监管机构,损失核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原被告各方的律师等众多人的共同努力。

  变化之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发生变化。

  投资者维权是投资者的一项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新旧司法解释都需要遵守《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都是一致的。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从哪一天开始计算这三年。

  2003年旧司法解释,有前置程序的要求,诉讼时效自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发布之日起计算。这个起算点非常明确,上市公司哪天公布了罚单,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三年内起诉都是可以的。

  而现在的新司法解释取消掉了前置程序,诉讼时效起算点也相应提前了,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开始起算。

  而各个原告可能主张的揭露日不一定相同,原告主张的揭露日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也不确定。这个诉讼时效的规则增大了原告的诉讼风险,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是可能会败诉。

  那么,投资者如何避免错过诉讼时效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及早主张权利,比如早点起诉,早点向被告主张权利,或者由证券维权律师、投资者保护机构帮助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等,都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总之,这一部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新的司法解释将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很大的、持久的影响。而保护投资者,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事业,希望未来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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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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