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新司法解释从九大方面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全文)

宋一欣: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新司法解释从九大方面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全文)
2022年03月15日 15:27 新浪财经

  渠道制度齐发力,股民维权谱新篇!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正式启幕。回首2021年,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相继判决,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新规正式出台,投资者保护从此开启新篇章。新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维权有哪些改变?该如何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带着思考与期许,新浪财经力邀业内大咖共聚云端,共话投资者保护新时代。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新司法解释与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升”的话题发表观点。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这是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保护的一件大事,也是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法治环境的完善,指导和完善今后的各级法院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审理实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为推进证券民事赔偿司法环境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20年多来持续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从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在应该有300起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通过司法解释为依据,为数十万投资者挽回了100亿元以上的投资损失(估计数),代表性的重大案件有:东方电子、银广夏、佛山照明、科龙电器、大智慧、金亚科技、华泽钴镍、五洋建设、康美药业和目前进行中的乐视网。

  宋一欣表示,新司法解释从九大方面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提升,分别为:

  1.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助于投资者及时提起侵权案件。

  2.废止了前置条件,扩大了投资者可数的范围和限制。

  3.诉讼管辖向发行人所在地集中,有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避免多头审理。

  4.除了对虚假陈述作出定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外,还引入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将预测性信息中的虚假陈述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虚假陈述纳入可诉范围,使得投资者可诉范进一步扩大了,预测性信息发布的义务人、重大资产重组的参与人都可作为被告。

  5.细化了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规定(所谓三日一价)。

  6.对因果关系(包括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过错与过错责任、归责和免责抗辩做出了分类规定。这样,有助于厘清投资者的权益和违法者的过错责任。

  7.运用四个抓手,扩大了连带责任人的范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参与人(抓首恶);公司内部人,公司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抓管理人);承销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抓中介);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抓帮凶)。这些做法,有助于投资者在执行时能够保障权益,执行款能够到位。

  8.新司法解释对于相关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既没有否定民法典规定的全额连带带责任,也没有肯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例连带责任。由此,可得出结论:对于连带责任,采取了搁置争议、等待实践的做法。

  9.计算方法的确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获赔机会。

  以下为观点全文: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新司法解释与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升》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这是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保护的一件大事,也是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法治环境的完善,指导和完善今后的各级法院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审理实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为推进证券民事赔偿司法环境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20年多来持续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从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在应该有300起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通过司法解释为依据,为数十万投资者挽回了100亿元以上的投资损失(估计数),代表性的重大案件有:东方电子、银广夏、佛山照明、科龙电器、大智慧、金亚科技、华泽钴镍、五洋建设、康美药业和目前进行中的乐视网。

  如果具体解读新司法解释可以发现,投资者保护的提升有这么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助于投资者及时提起侵权案件。

  目前,投资者可诉的范围从沪深京三大交易所,扩展到新三板,扩展到相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这些证券市场当中发生的侵犯投资者利益的案件,根据新司法解释,投资者可以及时起诉。并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留了空隙。

  新司法解释没有把证券限制于股票还是债券还是证券类产品,这对股票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侵权行为的诉讼也是有利的。

  2.废止了前置条件,扩大了投资者可数的范围和限制。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因此,新司法解释中取消了投资者诉讼必须有证监会处罚决定文件这一项。这样,方便了投资者扩大起诉范围和对象,投资者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交易所自律处分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其他自我更正文件,或法院认为具有重大性并涉及虚假陈述的文件,均可以作为起诉依据,提起诉讼。

  但同时,新司法解释要求,投资者的起诉必须符合重大性的条件,重大性条件包括,这是一起重大事件,并且符合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有明显变化的特征。

  3.诉讼管辖向发行人所在地集中,有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避免多头审理。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发行人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根据规定办理。证券赔偿案件既发生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又发生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案件时,管辖向破产法院集集体中管辖。

  这样一集中,对投资者起诉是有利的,不管你是去告上市公司还是告实际控制人,告控股股东甚至告中介机构,都能在这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除了对虚假陈述作出定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外,还引入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将预测性信息中的虚假陈述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虚假陈述纳入可诉范围,使得投资者可诉范进一步扩大了,预测性信息发布的义务人、重大资产重组的参与人都可作为被告。

  5.细化了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规定(所谓三日一价)。

  6.对因果关系(包括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过错与过错责任、归责和免责抗辩做出了分类规定。

  这样,有助于厘清投资者的权益和违法者的过错责任。

  7.运用四个抓手,扩大了连带责任人的范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参与人(抓首恶);公司内部人,公司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抓管理人);承销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抓中介);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抓帮凶)。

  这些做法,有助于投资者在执行时能够保障权益,执行款能够到位。

  8.新司法解释对于相关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既没有否定民法典规定的全额连带带责任,也没有肯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例连带责任。由此,可得出结论:对于连带责任,采取了搁置争议、等待实践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华泽钴镍案,大智慧案等的全额连带责任,也有中安科案、雅百特案比例连带责任,更有五洋建设案全额连带责任和比例之连带责任相结合的混合连带责任,还有保千里案的补充连带责任等多种形式。所以,司法解释里没有规定连带责任一定是全额,也没有规定一定是比例。

  9.计算方法的确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获赔机会。

  旧司法解释中没有对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方法五花八门,在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出现过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的考虑,定稿本中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先进先出法和算术加权平均法的融合。

  新司法解释还对多账户交易和反复买卖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同时,首次对损失计算方法与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规定。

  新司法解释的公布,为投资者提起侵权索赔诉讼,创造了更多的条件和机会。应该说,“先进先出法”+“算术加权平均法”是对投资者有力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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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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