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制度齐发力,股民维权谱新篇!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正式启幕。回首2021年,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相继判决,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新规正式出台,投资者保护从此开启新篇章。新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维权有哪些改变?该如何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带着思考与期许,新浪财经力邀业内大咖共聚云端,共话投资者保护新时代。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新司法解释与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升”的话题发表观点。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这是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保护的一件大事,也是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法治环境的完善,指导和完善今后的各级法院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审理实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为推进证券民事赔偿司法环境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20年多来持续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从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在应该有300起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通过司法解释为依据,为数十万投资者挽回了100亿元以上的投资损失(估计数),代表性的重大案件有:东方电子、银广夏、佛山照明、科龙电器、大智慧、金亚科技、华泽钴镍、五洋建设、康美药业和目前进行中的乐视网。
宋一欣表示,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因此,新司法解释中取消了投资者诉讼必须有证监会处罚决定文件这一项。这样,方便了投资者扩大起诉范围和对象,投资者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交易所自律处分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其他自我更正文件,或法院认为具有重大性并涉及虚假陈述的文件,均可以作为起诉依据,提起诉讼。
但同时,新司法解释要求,投资者的起诉必须符合重大性的条件,重大性条件包括,这是一起重大事件,并且符合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有明显变化的特征。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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