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制度齐发力,股民维权谱新篇!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正式启幕。回首2021年,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相继判决,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新规正式出台,投资者保护从此开启新篇章。新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维权有哪些改变?该如何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带着思考与期许,新浪财经力邀业内大咖共聚云端,共话投资者保护新时代。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吴宝明发表主题演讲指出,回顾2021年,证券虚假陈述案例里,最引人关注的一个案件当属康美药业案件。
“康美案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因为康美药业的造假行为非常严重,财务造假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有预谋的、有组织的欺诈行为;第二,康美药业是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的第一个案件。第三,这个案件判令时任的五名独立董事要承担3.69亿元的巨额赔偿。他们担任独立董事获得的收入其中最多的年薪才十几万,少的才几万块,明显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有巨大的差异。”
吴宝明表示,实际上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它最早起源于美国。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这个意见里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要独立于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能够独立地去发表意见,要尽到勤勉尽责,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独立董事很多都是社会兼职人员,他们本身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具体执行公司的业务,只是参加董事会的决议,在相关文件报告上签字,使独立董事被网民调侃为“花瓶”。
他指出,独立董事年薪并不高,但是康美药业案的判决,独董承担的责任非常大。从法理上,这个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但它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必然会有一定的冲击。判决出来之后,大量独立董事的辞职,就是一个具体的反映。
吴宝明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是一个侵权责任,要认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这是认定独董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一个关键点。康美药业案,法院在判决里明确指出康美的独立董事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勤勉尽责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勤勉尽责,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他指出,在康美药业案件判决出现之后,2022年1月21日,最高院修改了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独立董事问题做出了回应。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怎么进行认定?在规定的第12条里,法律也明确列举了几种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独董按照这五种行为履行职责了,就认为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将来如果再出现类似于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独立董事是可以免责的。
这些行为分别为:
第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签署相关披露文件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地审阅文件,对于不懂的问题,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士进行咨询,咨询之后仍然没有发现问题的,这是可以作为免责的,不可能苛求独立董事做一些他们在能力所不及的事件,这样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冲击,没有人愿意做。
第二,在更正日或者揭露日之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如果发现了虚假陈述情况,要及时地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或者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于文件的审查,一定要仔细、认真。绝不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出具独立意见的时候,要敢于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要体现出独立性。对于一些保留意见的、不认可意见的,要敢于说“不”,绝不可以沦为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东的帮凶。
第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上市公司拒绝提供或进行阻挠,可能是在隐藏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独董,要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具体的行为,还有其它的一些勤勉尽责的行为,都可以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在吴宝明看来,通过康美药业的判决,给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出了一个信号,独董不仅是要不作恶,即使没有参与造假、没有直接地实施虚假陈述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一样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康美药业的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修订,对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以及对广大股民的保护,会提供一个更有力的保护。
吴宝明:回顾2021年,证券虚假陈述案例里面,最引人关注的一个案件当属康美药业案件。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在社会中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我个人认为有三个原因:
第一,因为康美药业的造假行为非常严重,监管机构在对其处罚的时候,对他的行为有一个描述,说他的财务造假欺诈行为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有预谋的、有组织的财务欺诈行为,并且它的后果也确实很严重,它的实际控制人也被采取了行为措施。
第二,康美药业是我们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的第一个案件。
第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康美药业这个案件的判决里边有一个特别吸引眼球的判项,就是判令独立董事,时任的五名独立董事要承担3.69亿元的巨额赔偿。一个是五名董事,一边是3.69亿元的巨额赔偿,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有可能有些人认为这些董事都是公司的高管,这些钱可能对他们而言并不是一个大的负担,但是我们要看到,承担责任的这五名董事,他们都是独立董事。媒体也曝光了一些他们的收入情况,他们担任独立董事获得的收入其中最多的年薪才十几万,少的可能才几万块钱,明显的收益和他们要承担的风险有巨大的差异,也是社会比较关注或者争议比较大的一点。
这个案件迅速地也在上市公司引起了连锁反应。据报道,不到十天内就有24家上市公司的25名独立董事申请了辞职。康美药业这个案件关于独立董事责任的判令使得我们社会公众对独立董事制度有了更多的一个关注和了解,对于很多的投资人,我们的股民,其实他们在购买股票的时候,可能并不清楚有这么一个独立董事的存在。实际上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它最早起源于美国,我们国家是在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一个在上市公司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意见里面,我们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这个意见里边第一条其实开宗明义地就指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要独立于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要能够独立地去发表意见,要尽到勤勉尽责,主要是要维护我们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当然是指广大的股民。
这是我们立法的本意。但是在我们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在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构中,我们会发现独立董事很多都是社会兼职人员,再加上他们本身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具体执行公司的一些业务,他们只是参加一些董事会的决议,在相关的一些文件报告上签字,使得独立董事有时候认为地被网民调侃为“花瓶”,甚至有人说独立董事对中小股东,对广大的股民而言,他是独立的,但是对于大股东而言,他们是属于董事。
这个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思考,独立董事年薪并不高,但是康美药业的判决,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非常大。当然从法理上,从这个案件事实的本身,这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它对于我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必然会有一定的冲击,这个判决出来之后,大量独立董事的辞职,就是一个比较具体的反映。因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是一个侵权责任,我们要认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这是我们认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一个关键点,康美药业的这个判决中,法院在判决里面也明确指出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董监高的勤勉尽责的这个义务,大家争议还是比较大的,因为虽然我们的《证券法》以及《公司法》都规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要进行勤勉尽责,但是这个勤勉尽责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勤勉尽责,这个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的争议。
我们的立法层肯定是听到了这样的呼声,也是看到了这样的争议,在康美药业案件判决出现之后,在2022年的1月21号,最高院修改了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这个规定里边,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独立董事问题做了一个回应。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怎么来进行认定?在这个规定的第12条里边,法律也明确列举了几种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独立董事按照这五种行为履行职责了,我们认为你就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将来如果再出现类似于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独立董事是可以免责的。
这五种行为,第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签署一些相关披露文件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地审阅这些相关文件,对于不懂的问题,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士进行咨询,当然咨询之后仍然没有发现问题的,这是可以作为免责的。因为我们知道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虽然是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他也是人,并不是神,他并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所有的业务领域都是熟悉的,这个时候就要向相关的专业人士来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还没有发现问题,我们认为独立董事也是尽到了职责,我们不可能苛求独立董事做一些他们在能力所不及的事件,这样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一个冲击,没有人愿意去做。
第二,在更正日或者揭露日之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如果发现了虚假陈述情况,要及时地向上市公司(发行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我们的监管机构来进行报告,这个时候也是对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出了一个要求,对于文件的审查,一定要仔细、认真。绝不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三,对我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出具独立意见的时候,要敢于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要体现出你的独立性。对于一些保留意见的,对于一些不认可意见的,要敢于说“不”,绝不可以沦为上市公司或者一些主要股东的帮凶,要敢于说“不”。
第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上市公司拒绝给你提供或者进行阻挠,实际上这就是有风险的。上市公司的阻挠或拒绝提供,实际上是在隐藏他们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你要及时地向我们的监管部门来进行报告。
以上是以上具体的行为,当然还有其它的一些勤勉尽责的行为,都可以作为我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其实这个规定是给我们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具体尽到勤勉尽责的一些行为,有了一个明确的指引。
这是立法层面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具体的指引,当然康美药业这个案件对独立董事的一些要求也是史无前例的,我们之前看到过一些关于独立董事的判决,但是那些判决的额度都没这么高,并没有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通过这个判决,给我们的上市公司的一些独立董事也发出了一个信号,我们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仅是要不作恶,即使你没有参与造假,没有直接地实施这些虚假陈述的行为,但是如果你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一样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相信康美药业的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修订,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为,以及对我们广大股民的保护,会提供一个更有力的保护。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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