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公告
2022年02月18日 05:0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2年2月23日起对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场外基金份额(以下简称“C类基金份额”),并自同日起开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次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其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其基金或证券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简称及代码如下:

  ■

  二、相关费用说明

  (一)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具体费率遵循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二)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各份额类别赎回费率如下: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

  收取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率一致,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赎回具体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3、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三、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办理

  (一)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2月23日起开放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2022年2月23日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将按照该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净值确认份额。

  (二)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有权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依规披露。

  (三)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C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四)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与本公司其他基金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目前亦不能互相转换。如后续开通转换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C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办理机构

  (一)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本公司的分公司、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可在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直销机构信息如下: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二)代销机构

  ■

  各销售机构可支持办理的份额类别、基金业务类型、办理相关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等,请遵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场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不再另行公告。

  六、重要提示

  (一)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或另行公告。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

  (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夏银行为发售机构的公告

  自2022年2月18日起,投资者可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华夏ESG可持续投资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ESG可持续投资一年持有混合,A类基金份额代码:014922,C类基金份额代码:014923)、华夏优势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优势价值一年持有混合,A类基金份额代码:013109,C类基金份额代码:013110)的认购业务。

  华夏银行可支持办理认购的份额类别以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以华夏银行的规定为准,华夏银行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上述基金的发售机构已在本公司官网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华夏银行网站:www.hxb.com.cn;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上述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优刻得,代码:688158)、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宝莱特,代码:300246)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旗下公募基金投资优刻得、宝莱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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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22年2月16日数据。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兴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华夏兴融混合(LOF),基金代码:501186,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新增C类场外基金份额(以下简称“C类基金份额”),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新增C类基金份额相关内容,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规定增加侧袋机制相关约定,本次修订自2022年2月23日起生效。现将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新增份额的主要修订在正文列示,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基金管理人还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新增了侧袋机制有关内容,并在正文中列示。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新增“销售服务费”释义,并在后续相关章节中增加有关“销售服务费”表述。此外新增“侧袋机制”、“特定资产”释义。具体新增释义如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类别”中新增黑体内容如下: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四)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1、在“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新增如下内容,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4、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等,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申购与赎回内容如下,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在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相关序号顺序调整。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末尾新增如下内容: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修订

  1、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第3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修订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资产估值相关内容如下,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八)对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1、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新增“销售服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新增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费用相关内容如下,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对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修订

  1、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第4点“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订为“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收益分配相关内容如下: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在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如下,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除与基金合同一致的修订内容外,基金管理人还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如下补充修订:

  (一)在“重要提示”中新增实施侧袋机制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在“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增加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用设置及相关举例,原申购赎回费用设置及举例适用A类基金份额。目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

  收取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开放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投资者场外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则申购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2500=80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0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三)新增“十七 侧袋机制”章节,具体如下: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在“十八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3、流动性风险”中新增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等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2022年2月23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事宜,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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