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以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金红兵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金红兵先生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金红兵先生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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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金红兵先生上述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收益6,209元【计算方法为:期间卖出交易总金额-期间买入交易总金额-累计多卖出200股的成本价4,060元)=短线交易收益】。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监事金红兵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有关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在《关于本人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中,金红兵先
生表示:本次违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所致,不存
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的情况。金红兵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全部收益上缴公司,后续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并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今后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上述规定,金红兵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得收益6,209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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