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2-009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为终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 涉案的金额:本案不涉及金额;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司对此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受理,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49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基本情况
股东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瑞”)请求依法撤销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股东冉盛盛瑞转发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5 民初 55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三、案件判决情况
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享有表决权的基础上维持案涉决议的效力,对被上诉人要求撤销案涉决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案涉纠纷的过错方为上诉人,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53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一审减半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上诉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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