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3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27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玉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285,284,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7,943,8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57,340,2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7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人,代表股份57,340,2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7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人,代表股份57,340,2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770%。
3、公司独立董事沈永建先生作为征集人在巨潮资讯网刊载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沈永建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增补曹小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723,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19%;反对3,037,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9%;弃权5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79,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903%;反对3,037,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82%;弃权5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6%。
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61,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03%;反对3,342,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8%;弃权4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18,1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344%;反对3,342,8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299%;弃权4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5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04,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00%;反对2,87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87%;弃权1,002,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60,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334%;反对2,877,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84%;弃权1,002,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82%。
表决结果:通过。
4、《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7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182%;反对6,509,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30,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474%;反对6,509,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48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53%;反对6,803,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36,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352%;反对6,803,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023,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55%;反对6,250,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1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79,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817%;反对6,250,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00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227,943,839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艾德凯腾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5,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371%;反对3,050,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192%;弃权885,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5,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371%;反对3,050,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92%;弃权885,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3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焦翊、李永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2年1月28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4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29日,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情况
(一)激励对象及其他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1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下列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情况如下:
■
经公司核查,公司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正常证券投资;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2年1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本次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2020年10月15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4日先后披露了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一审判决以及上诉情况。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作出的(2021)浙05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书》,湖州中院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除公司已披露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但会对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国信物资、陈国强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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