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7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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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1、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2、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医药级VB2、VB6产品销量同比增加;
2、报告期内公司平均带息负债规模减少,导致利息支出同比下降;
3、报告期内公司预计非经常性损益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影响约为4,567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1,994万元,以及公司联营单位湖北长投安华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年度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及与债权单位进行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收益2,138万元。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2021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正式披露的2021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自2021年11月13日起在公司OA系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22日;
3、公示途径:公司OA系统;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通过邮件或者电话的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信息。
二、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组织任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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