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21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8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21日
至2022年1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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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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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21日上午9:15~11:30,14:00~16:00(节假日除外)。
(二)、登记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89号1704室董事会办公室,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写清联系方式。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1月21日下午16:00 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89号1704室。
联系人:桂蕾 、刘剑波 电话:0791-85234708
传 真:0791-85234708 邮编:330038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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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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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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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2-004
债券代码:110077 债券简称:洪城转债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洪城环境”)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月5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3日起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各位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核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35.4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
关联董事邵涛、史晓华、万锋、魏桂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胡晓华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增补邵鹏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胡晓华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及资格审查,同意提名邵鹏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其中: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胡晓华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增补邵鹏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同意于2022年1月21日(星期五)下午两时三十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洪城环境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7)。
(其中: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邵鹏辉,男,1988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广安人,博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江西省井冈学者(青年)、江西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兼任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评审专家等,担任《Chinese Chemical Letters》、《净水技术》等国内外核心期刊编委(青年),《Environmental Science Technology》,《Applied Catalysis B: Environmental》,城镇供水、工业水处理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审稿专家。现就职于南昌航空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2-005
债券代码:110077 债券简称:洪城转债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洪城环境”)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月5日在公司十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邱小平女士主持,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经一致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15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1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35.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2-006
债券代码:110077 债券简称:洪城转债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5.4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25%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公告
2022年1月5日,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洪城环境”)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15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235.4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 年11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19 年11月23日至2019 年12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12月6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南昌市国资委《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洪国资字[2019]197号),南昌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洪城水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9 年12月9日,公司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9 年12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人数为15人,授予数量为588.5万股,授予价格为3.05元/股。
7、2022年1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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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3日,登记日为2020年1月17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月16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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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5.4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25%。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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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予以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35.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15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1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35.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洪城环境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洪城环境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解除限售期内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备查文件
1、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临时次会议决议;
2、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临时次会议决议;
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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