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收监管函 违规减持新强联

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收监管函 违规减持新强联
2022年01月05日 18:29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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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号)。2021年12月31日,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强联”,300850.SZ)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8月24日至12月28日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新强联股份的比例从16.29%降至10.55%,累计变动幅度5.74%,其中,12月28日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50万股,占新强联总股份的0.77%。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新强联股票。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020年7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简称“新强联”,股票代码“300850”)。新强联以大型回转支承产品和风力发电机偏航变桨轴承及主轴承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为主,是服务于风力发电、海工装备、港口机械、船用机械、盾构机设备等行业的创新型龙头企业。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为新强联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3.38%。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600837.SH)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通开元”)成立于2008年,是海通证券全资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为75亿元,管理资金规模近300亿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号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通过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强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8月24日至12月28日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你公司持有新强联股份的比例从16.29%降至10.55%,累计变动幅度5.74%,其中,12月28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50万股,占新强联总股份的0.77%。你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新强联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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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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