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董事长夏增文等收警示函

华微电子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董事长夏增文等收警示函
2022年01月05日 15:52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华微电子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董事长夏增文等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微电子”,600360.SH)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夏增文、王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20年3月12日,华微电子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简称“浙商银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该公司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该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少计负债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吉林证监局指出,华微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此外,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华微电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夏增文、王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华微电子是集功率半导体器件设计研发、芯片加工、封装测试及产品营销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01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33号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3月12日,你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你公司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少计负债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披露上述负债账务处理情况及2020年年报更正情况,同时,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对夏增文、王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34号 

  夏增文、王晓林: 

  经查:2020年3月12日,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公司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负债少计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夏增文、王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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