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8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仲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1,544,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103%。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1,541,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807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6%。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4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3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4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3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4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3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4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3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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