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2021年12月24日 01:51 证券日报

原标题: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和电气”或“被申请人”)因与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凯隆”或“申请人”)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事宜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深国仲受4825号-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12日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公司因与广州凯隆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事宜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3民特1662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4日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特1662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案号:(2021)粤03民特1662号

  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受理日期:2021年10月22日

  (一)诉讼有关当事人

  1、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1426C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21号都市广场50-55号楼三层自编号T03之四

  法定代表人:韩雪

  2、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住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二)诉讼裁定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协议书》约定,如果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未能完成,则万和电气通过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为普通股权;而《备忘录》签署的基础之一为相关“股权已转为普通股”。“如果……则股权全部转为普通股权”与“股权已转为普通股”具有事实上的发展、延续关系,因此,《备忘录》与《股东协议书》具有关联性。就争议解决方式而言,在《备忘录》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股东协议书》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股东协议书》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便该仲裁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并不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亦非免除或者限制提供者责任的条款,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亦不违反公平原则,且无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因素。故申请人主张《股东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属格式条款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股东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合法有效。申请人认为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广州凯隆的股权回购纠纷案(案号:(2021)深国仲受4825号)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审慎地作出应对方案及准备相关证据,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仲裁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特1662号);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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