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12月07日 01: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1号楼12A层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姚成志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李会林女士、叶子民先生、包新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黄亚萍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高峰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超峰、姚培琪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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