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2021年10月08日 02:3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89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股东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桥国投”)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卓朗科技8.57%股权(15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卓朗科技上述8.57%股权的转让事宜,并放弃上述卓朗科技8.57%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时,授权经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卓朗科技的控制权,公司持股比例不变,卓朗科技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卓朗科技股东红桥国投《关于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函》。

  红桥国投决定同意公司无须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4月6日及2017年7月14日就卓朗科技80%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上合称“原协议”)约定的“在承诺期期满后一年内完成收购届时红桥国投持有的卓朗科技全部剩余股权”的收购义务,并不因此追究公司的任何违约责任。原协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此外,红桥国投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卓朗科技8.57%股权(1500万元注册资本),并将委托中介机构对卓朗科技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同意卓朗科技上述8.57%股权的转让事宜,并放弃上述卓朗科技8.57%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2021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卓朗科技上述8.57%股权的转让事宜,并放弃上述卓朗科技8.57%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时,授权经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商务区安顺大厦四号楼15层1512号

  法定代表人:邢新春

  注册资本:855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对工商业项目、物流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投资及建设等。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类型为放弃拟转让股权优先受让权,所涉标的为红桥国投持有的卓朗科技8.57%股权(1500万元注册资本)。

  (二)卓朗科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林

  注册资本:17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等。

  股权结构:公司持80%的股权;红桥国投持有8.57%的股权;张坤宇持有6.67%的股权;天津卓创众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持有1.75%的股权、天津卓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32%的股权,李家伟持有1.68%的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卓朗科技资产总计4,184,939,626.15元,负债合计3,055,969,026.28元,2020年营业收入为938,569,497.13元,2020年净利润为-99,091,302.40元,上述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1年6月30日,卓科技资产总计4,981,219,711.57元,负债合计4,003,507,604.37元,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105,507,998.92元,1-6月份实现净利润为-151,258,492.67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将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受让方尚未确定;挂牌转让价格参考经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卓朗科技的控制权,公司持股比例不变,卓朗科技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符合公司经营计划,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已就上述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9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松江地产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2021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民初15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裁定准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770元,减半收取计387385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民初155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松江地产、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松江团泊、松江集团、松江兴业与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团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兴业”)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及诉讼请求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1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9)、《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民终60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松江兴业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子公司松江兴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方圆执字第0012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4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津02破申70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以(2021)津02破申74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松江兴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函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公司、松江兴业的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执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民初1554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民终604号《民事裁定书》;

  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执29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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