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10月08日 02:3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9月30日09:00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在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表决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内部管理机构的公告》。

  二、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三、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修订过的《公司总裁工作细则》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修订过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1年10月25日届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要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征询公司股东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核同意,提名李新生先生、张庆先生、范朝辉先生、李媛媛女士、孙敬权先生、许惠朝先生、陈新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赵伟建先生、蔡宁女士、刘亚萍女士、程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全体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当选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

  六、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孙敬权和谢春龙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孙敬权和谢春龙回避表决本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七、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孙敬权和谢春龙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孙敬权和谢春龙回避表决本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八、会议以赞成票10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张庆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张庆回避表决本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九、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划转子公司股权暨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内部划转子公司股权暨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十、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30日

  附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新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出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任新沂市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2004年10月至2009年11月任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9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任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44,737,6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12.01%。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媛媛是兄妹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庆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1990年7月毕业于河北工学院化学工程系石油炼制专业,2009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正高级工程师。1990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职于石家庄化工厂,历任车间技术员、副主任、主任、生产技术处处长、厂长助理、副厂长等职务;2003年10月至2010年1月,任职于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生产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任职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职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7月至今,任职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北威远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120,1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3%,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范朝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86年9月至1990年7月就读于河北轻化工学院。1990年7月至2003年4月任职于石家庄化工厂,历任车间技术员、副主任、主任、技术处处长、副厂长、厂长,2003年5月至2013年7月,任职于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140,0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媛媛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2001年7月至2009年11月任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贸部经理、副总经理,2009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威远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新沂泰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江苏新能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714,2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19%。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公司现任董事长、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新生先生是兄妹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孙敬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9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09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5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7,519,6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2.0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许惠朝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化工工程师。1980年1月至1984年7月,任辛集市化工三厂副厂长;1984年7月至1985年9月在天津河北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1985年9月至1995年3月,任辛集市化工三厂厂长;1995年3月至1997年6月,于农业部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1997年6月至2000年9月,任辛集市化工三厂厂长;2000年9月至2014年2月任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7年6月任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委员会主任;2017年6月至2020年7月任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顾问委员会主任;2020年7月至今任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23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新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出生,大专学历。1991年6月至1996年12月任利民化工厂质监科科长,1996年12月至2009年11月历任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质监科科长、销售部业务科长、采购部经理、副总经理;2009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威远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苏州利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1,049,2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赵伟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4年出生,毕业于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80年-1992年任职于江苏省化工研究所,1992年-2000年任职于江苏省石油化学工业厅,2000年-2006年任职于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2011年任职于江苏省纺织(集团)总公司,2011年至2015年任职于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工程师、科长、副处长、处长、主任、副总工程师等行政职务。2008年至今分别任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会长。1998年至今分别任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秘书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驻会副理事长。兼任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蔡宁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注册会计师,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毕业于厦门大学,2006年3月至2009年3月任职于中山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2009年8月至今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中国会计学会成员、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2012-2013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Freeman项目访问学者,兼任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刘亚萍女士,1974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7月至2008年12月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历任干部、副处长。2008年12月至2015年3月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历任副处长、处长。2015年3月至今在植保中国协会(香港)北京办事处任执行总监、首席代表。兼任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权。不在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程丽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出生,毕业于日本专修大学法学系,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3年,曾在日中投资贸易促进协会和小松律师事务所工作和进修。1995年至今,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合伙人;兼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神威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在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复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9 月25日披露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受限电影响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公司控股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化学”)为配合地区“能耗双控”的要求实施临时停产。

  截至2021年9月30日,利民化学代森锰锌、霜脲氰、乙膦铝、丙森锌、嘧霉胺、硝磺草酮等生产装置已有序恢复生产。此前生产受限的产能已全面得以恢复。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2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30日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议案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实际现场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王向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二、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1年10月25日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需要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监事会征询公司股东意见,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提名王向真先生、李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当选后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

  以上监事候选人如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将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三、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6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6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234.7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29.7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5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15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01.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六、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划转子公司股权暨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09月30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向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中专学历。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在徐州化工工艺学校在职学习,2001年7月至2003年9月在南京化工大学化工专业在职培训学习。1992年7月至1996年12月就职于新沂市利民化工厂,1996年12月至2009年11月历任利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工段长、车间主任,2009年11月至2015年4月任公司车间主任, 2015年4月至2019年10月任公司车间主任、监事会主席,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车间主任。持有公司537,4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14%,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出生,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任公司车间主任,2019年10月至今任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车间主任。持有公司22,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1%。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3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内部管理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内外部形势的变化和满足公司集团化运营管理的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议案》,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撤销原公司生产部、信息管理中心、HSE中心、投资管理部、海外事业部、品质管理部、综合部、总经办、物流部。

  二、成立行政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

  三、原财务部整合改组为财务管理中心;原技术中心整合改组为技术支持中心;原市场中心、国内销售一部、国内销售二部整合改组为市场营销中心;原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整合改组为人力资源中心。

  四、改组后各中心职能如下:

  1、市场营销中心: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拟定国际、国内市场营销规划及产品注册规划;调度各子公司国际、国内产品及渠道资源等;拟定集团各子公司同类产品价格策略并推进实施;筹划组织及参与各类国际、国内展会,并做好集团产品品牌形象展示工作。

  2、技术支持中心: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及对集团所属行业的技术、产品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制定技术及产品创新发展规划;组织论证新投资项目技术方案,并负责审核集团各子公司技术及产品规划;对集团各子公司重大技术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为集团管理层提供技术层面的决策支持;结合集团各子公司差异化需求,调度集团各子公司技术资源。

  3、集中采购中心:构建集团采购体系,规范采购流程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系统防范采购风险;在建立大宗产品采购流程中提高服务效能。

  4、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和完善集团财务管理体系,组织制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集团资金筹措、预算管理、财务分析、财务核算及报表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集团融资工作,调度集团各子公司资金使用;规范各子公司财务核算及税务筹划;做好资金预算监控及分析,系统防范财务风险。

  5、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战略目标拟定人力资源规划;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体系及制度;负责集团组织机构、人才配置、人才培养及管理等工作;协调各子公司人力资源综合使用。

  6、行政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战略规划及实施、文化体系建设、信息化体系建设及行政办公事务;协调各子公司战略制定及实施。

  7、风险控制中心:针对集团上市公司及对外信息披露、管理、技术、营销、安全、环保等各类可能发生相关风险的领域,建立并推进集团风险预控管理机制,防范系统风险;督导各企业做好风险预控管理制度建设,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结合集团经营需要建立各系统专家库,以随时根据需要成立风险防范及督查小组,推进风险预控及相应调查等工作;根据各企业需要,协调并派出专家协助调查相关事故,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图见附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30日

  附件: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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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4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满足公司集团化运营管理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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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5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9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34.7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35%;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后方可上市流通,上市流通日期公司将及时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1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40%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年9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2018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8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54.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年11月6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1月9日上市。

  6、2019年1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3月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19年9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权益分派,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从 5.62元/股调整为5.27元/股;确定2019年9月2日为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5.70万股。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年9月17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9月19日上市。

  10、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87.99万股。

  12、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5月22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9月25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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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可以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19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张拥军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1人变更为7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4.3万股变更为452.3万股。

  2、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87.99万股。

  3、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徐福丹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0人变更为6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7.99万股变更为586.95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4.7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302%。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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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69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人员69人,解除限售股数234.78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6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6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234.7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6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9.70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97%;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后方可上市流通,上市流通日期公司将及时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1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设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年9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2018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8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54.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年11月6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1月9日上市。

  6、2019年1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3月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19年9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权益分派,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从 5.62元/股调整为5.27元/股;确定2019年9月2日为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5.70万股。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年9月17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9月19日上市。

  10、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9.41万股。

  12、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对符合本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5月22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24个月内分二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9月2日,公司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可以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19年9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从 5.62元/股调整为5.27元/股。

  2、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9.41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9.70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97%。 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2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人员2人,解除限售股数29.705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29.7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7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9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01.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722%;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后方可上市流通,上市流通日期公司将及时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1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设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30%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8月27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6日,时限超过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以 2019年9月18日为授予日,向159名激励对象授予2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1月6日上市。

  6、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 286,557,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此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338万股。

  7、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18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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