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偿还货款16,209,696.7元和违约金2,553,628.62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实际应计算至公司清偿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具体信息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管辖法院及所在地
管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在地:北京
(三)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
2017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2017亚都销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在京东平台销售亚都净化器、加湿器等的供应链服务。2018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终止合作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12月13日解除《2017亚都销售协议》。根据《终止合作协议书》被告应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应收退货款的25%、25%、50%;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20年12月8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2份(合同编号:SZYHCG-20201207001、SZYHCG-20201207002)。2020年12月2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订货单变更协议》3份(合同编号YADU20201224-TS-01、YADU20201224-TS-02、YADU20201224-TS-03),由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余款。原告认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终止合作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截止2021年4月22日,被告因拖欠货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为2,553,628.62元。
原告基于上述2份《产品采购合同》认为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向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却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16,209,696.7元和违约金2,553,628.62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实际应计算至公司清偿之日止)责任。
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209,696.7元和违约金2,553,628.62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2、判令公司承担偿还货款16,209,696.7元和违约金2,553,628.62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实际应计算至公司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公司将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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