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09月29日 03:05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票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8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9月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 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碧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共1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78,278,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8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75,277,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000,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461,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04%。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000,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6%。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7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6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7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6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 范玥宸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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