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1年09月25日 05:4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锡江、董事会秘书安民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及时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进行修订;2019年7月至检查日,你公司未登记利润分配方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未登记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未要求知情人对知悉情况进行确认,且存在个别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期间,你公司未能督促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你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超半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列席2019年7月至检查日之间的历次股东大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关联人名单管理等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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