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待开庭。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39,922,448.44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但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与海事律师、年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已考虑本案影响,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预计了损失,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的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海工”)因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近日受理。
二、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人民币239,922,448.44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原告签发了被告二的《远洋船舶保险单》,根据保单记载,投保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为船舶所有人中船重工海疆(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光船承租人)以及船舶管理人秦皇岛翔燕船务有限公司。保险标的为船舶“振江”,包括(一)船壳与机器、(二)船舶营运费用与增加价值以及(三)战争险等。保险期限自2019年11月26日零时起至2020年11月25日二十四时止。
2020年7月4日,“振江”水上平台在南通沿海盛东如东400MW海上风电场东南方向约3海里海域拔桩作业过程中,平台液压升降系统插销卡阻,#4桩腿上环梁的#3提升油缸柱塞脱出,造成平台无法正常升降,甲板在高潮时段浸没水中。原告因该事故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拖航、打捞救助、修理等一系列损失及费用,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39,922,448.44元。
南通海事局于2021年6月16日就上述“振江”水上平台事故出具了(通海事)结论字[2021]002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
原告认为,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事故对“振江”水上平台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由保险人被告一进行赔付。此外,被告一作为被告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二需承担被告一应承担的上述保险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一提出了保险赔偿请求,提供了相关的损失支持材料,目前按照索赔流程已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弥补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已获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但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与海事律师、年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已考虑本案影响,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预计了损失,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大宗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1)胡震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289,6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8%;(2)卜春华女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3)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朗维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964,6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4%。
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5,254,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02%,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胡震先生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5,025,25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且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
(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卜春华女士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胡震先生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价格、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减持数量及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期间,胡震先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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