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 2888 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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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 吴锦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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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本次交易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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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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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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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议案名称: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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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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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过渡期损益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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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议案名称:资产交割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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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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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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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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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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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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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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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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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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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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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重大资产收购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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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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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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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更新财务数据)、备考审阅报告(更新财务数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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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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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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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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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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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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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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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需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吴锦华已对所有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莹、陈思铭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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