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09月10日 09:15 证券日报

原标题: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79

  特别提示: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21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0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尤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8,63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3,395,267股的27.4067%。

  2、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8,597,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3,395,267股的27.3961%。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4,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3,395,267股的0.010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新建富锌油菜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议案

  同意88,6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49%;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79%;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72%。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关于《硫酸厂厂区提质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88,6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49%;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79%;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72%。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88,6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49%;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79%;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72%。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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