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年09月11日 07:29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113号

  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查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5,000万元及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2019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000万元。本次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9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704号)。因再审申请人中珠医疗与被申请人浙江亿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亿上投资”)、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枫投资”)、江上、一审第三人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原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或“浙江康静”)、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爱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珠医疗不服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与亿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原审第三人杭州爱德、浙江爱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浙江高院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67号),判决:1)解除江上、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与公司于 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解除公司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浙江康静于 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公司与江上、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关于〈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2)公司已支付给忆上投资、上枫投资的5,00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3)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公司负担。

  因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述。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中珠医疗的全部反诉请求;(2)诉讼费用由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共同承担。2021年2月9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珠医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7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改判驳回各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号),2021年6月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号)。

  二、《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490号11幢103-9

  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镇前街1号1幢201室

  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湖畔花园风荷院

  5、一审第三人: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原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09号

  6、一审第三人: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09号

  7、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8、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查终结

  中珠医疗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8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2019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000万元。本次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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