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1年08月30日 05:4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69.65%的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浚一期”)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新浚一期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支付回售价款49,902.32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判决结果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同时,新浚一期将在分析评估判决结果后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后续措施,依法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新浚一期在计量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时按照其持有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市价为基础,并考虑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新浚一期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所有权,也不影响新浚一期对持有绍兴润康份额当前和未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69.65%的新浚一期作为原告,就其与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合同纠纷事项,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支付回售价款49,902.32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详见公司2020年11月26日披露的临2020-049号《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新浚一期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初234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新浚一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6,916.1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新浚一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判决结果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目前新浚一期在计量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时按照其持有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市价为基础,并考虑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新浚一期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所有权,也不影响新浚一期对持有绍兴润康份额当前和未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

  截至目前,新浚一期正在对本次案件一审判决进行分析评估,将根据评估情况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后续措施,依法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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