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年08月28日 05: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 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1-07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均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1)在公司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2632191.78元及利息222690.64(计算方法:以出借的本金为基数,自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按照8%的年利率,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在黄山天目与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8876862.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0年1月,公司与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公司为长城影视提供了270万元借款。长城影视于2020年6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上述借款本金余额255万元已逾期、尚未归还。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了临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0112民初3876号。

  2、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与原告顺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近日已受理,受理案号(2021)皖1002民初2301号。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公司与长城影视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杭州市临安区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1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占用的资金2632191.7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222690.64元(计算方法:以出借的本金为基数,自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按照8%的年利率,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20年1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因被告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70万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到期归还本金,被告可视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安排,提前归还借款。双方还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80万元,1月22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90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全部借款。2020年6月8日,被告仅向原告还款15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利息至今未归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二)黄山天目与顺和堂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黄山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B区1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8876862.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中药原材料,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直到2021年5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公司货款合计8876862.59元。

  因为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两起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报备文件

  1、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皖1002民初2301号;

  2、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0112民初3876号。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1-07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8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公司事后核查发现, 2021年4月19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9,000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其中包含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预付给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5万元股权转让款、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合计1,785万元已确定转让的债权,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将该1,785万元其他应收款调整至永新华瑞,导致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相关数据的表述错误,现予以更正。本次更正不涉及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影响。本次更正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更正内容:

  更正前: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

  注① 2017年8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与黄山市屯溪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屯溪区供销社)签署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互助金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9月29日,黄山天目根据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的指示向屯溪区供销社出具《流动资金借款支付委托书》,屯溪区供销社将1,500万元借款转入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制的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账户。截止2020年3月16日,黄山天目已归还屯溪区供销社上述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4月,黄山天目将上述1,500万元债权转让给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1,50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黄山天目。截止目前,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尚未将上述1,500万元借款归还黄山天目。

  注② 2017年12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与屯溪区供销社签署了最高额500万元的《互助金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2017年12月26日,黄山薄荷根据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的要求向屯溪区供销社出具《流动资金借款支付委托书》,屯溪区供销社将500万元借款转入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账户。截止2020年4月22日,黄山薄荷已归还屯溪区供销社上述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4月,黄山薄荷将上述500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50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黄山薄荷。截止目前,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尚未将上述500万元借款归还黄山薄荷。

  注③ 2019年7月,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为支付股权款应急资金需要,向公司借款460万元,鉴于情况特殊、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同意借款。2021年4月,公司将上述460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46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公司。截止目前,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尚未归还上述460万元借款。

  注④ 2020年1月,因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急需资金用于归还黄山薄荷员工任某某个人借款,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与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为长城影视提供270万元借款。长城影视于2020年6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021年4月,公司将上述255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255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公司。截止目前,长城影视尚未将上述255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公司。

  注⑤ 2020年9月8日,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为归还黄山天目潘某某个人借款,向黄山天目出具一份书面说明,要求黄山天目分步代为偿还上述169万元借款,黄山天目未报请公司审批同意,擅自于9月10日、9月14日分别将上述169万元打入出借人个人账户,该笔支出系黄山天目为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代为偿还潘某某个人的借款本金,形成原控股股东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69万元。2021年4月,黄山天目将上述169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169万元借款本金归还黄山天目。截止目前,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尚未归还上述169万元借款。

  注⑥ 2018年6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山)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署《工程合同》,约定共向兰州承包银川天目山位于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基地的温泉康养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以包工、包安全、质量、工期、合同总价的方式(包含增减工程)全面承包给共向兰州,包含50幢宿舍工程每幢50万元,温泉游乐园项目2,000万元,深井工程1,500万元,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在未按上市公司内控要求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银川天目山根据原控股股东的指示和安排,从2018年7月起分数次向共向兰州支付工程款共计3,073.12万元。合同签订后,在已经支付大额预付款的情况下,共向兰州一直未进行任何的施工建设。现经公司进一步核实,基本认定上述工程款已构成原控股股东通过共向兰州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注⑦ 2018年4月,银川天目山与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以6,000万元受让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持有的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长城养生基地)100%股权,并根据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出具的划款委托书,将5,414万元股权款划转至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韬投资)账户、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略投资)账户,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后因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未及时提供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评估报告等原因,无法提交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经协商,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决定终止该交易事项,2018年12月29日银川天目山已收回5,414万元股权款。2018年12月25日,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将银川长城养生基地股权转让给文韬投资、武略投资,文韬投资、武略投资分别持有银川西夏50%的股权。为继续推进银川长城养生基地股权转让事项,2018年12月30日,银川天目山与文韬投资、武略投资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并向文韬投资支付4,214万元,向武略投资支付1,200万元股权款。上述重大股权收购事项未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经公司进一步核实,基本认定上述股权转让款为关联方文韬投资、武略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更正后: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

  ■

  注①2017年8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与黄山市屯溪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屯溪区供销社)签署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互助金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9月29日,黄山天目根据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的指示向屯溪区供销社出具《流动资金借款支付委托书》,屯溪区供销社将1,500万元借款转入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制的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账户。截止2020年3月16日,黄山天目已归还屯溪区供销社上述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4月,黄山天目将上述1,500万元债权转让给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1,50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黄山天目。截止目前,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尚未将上述1,500万元借款归还黄山天目。

  注②2017年12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与屯溪区供销社签署了最高额500万元的《互助金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2017年12月26日,黄山薄荷根据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的要求向屯溪区供销社出具《流动资金借款支付委托书》,屯溪区供销社将500万元借款转入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账户。截止2020年4月22日,黄山薄荷已归还屯溪区供销社上述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4月,黄山薄荷将上述500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50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黄山薄荷。截止目前,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尚未将上述500万元借款归还黄山薄荷。

  注③2019年7月,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为支付股权款应急资金需要,向公司借款460万元,鉴于情况特殊、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同意借款。2021年4月,公司将上述460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46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公司。截止目前,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尚未归还上述460万元借款。

  注④2020年1月,因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急需资金用于归还黄山薄荷员工任某某个人借款,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与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为长城影视提供270万元借款。长城影视于2020年6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021年4月,公司将上述255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255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公司。截止目前,长城影视尚未将上述255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公司。

  注⑤2020年9月8日,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为归还黄山天目潘某某个人借款,向黄山天目出具一份书面说明,要求黄山天目分步代为偿还上述169万元借款,黄山天目未报请公司审批同意,擅自于9月10日、9月14日分别将上述169万元打入出借人个人账户,该笔支出系黄山天目为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代为偿还潘某某个人的借款本金,形成原控股股东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69万元。2021年4月,黄山天目将上述169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169万元借款本金归还黄山天目。截止目前,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尚未归还上述169万元借款。

  注⑥2018年6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山)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署《工程合同》,约定共向兰州承包银川天目山位于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基地的温泉康养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以包工、包安全、质量、工期、合同总价的方式(包含增减工程)全面承包给共向兰州,包含50幢宿舍工程每幢50万元,温泉游乐园项目2,000万元,深井工程1,500万元,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在未按上市公司内控要求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银川天目山根据原控股股东的指示和安排,从2018年7月起分数次向共向兰州支付工程款共计3,073.12万元。合同签订后,在已经支付大额预付款的情况下,共向兰州一直未进行任何的施工建设。现经公司进一步核实,基本认定上述工程款已构成原控股股东通过共向兰州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注⑦2018年4月,银川天目山与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以6,000万元受让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持有的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长城养生基地)100%股权,并根据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出具的划款委托书,将5,414万元股权款划转至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韬投资)账户、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略投资)账户,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后因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未及时提供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评估报告等原因,无法提交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经协商,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决定终止该交易事项,2018年12月29日银川天目山已收回5,414万元股权款。2018年12月25日,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将银川长城养生基地股权转让给文韬投资、武略投资,文韬投资、武略投资分别持有银川西夏50%的股权。为继续推进银川长城养生基地股权转让事项,2018年12月30日,银川天目山与文韬投资、武略投资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并向文韬投资支付4,214万元,向武略投资支付1,200万元股权款。上述重大股权收购事项未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经公司进一步核实,基本认定上述股权转让款为关联方文韬投资、武略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4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涉及的9,000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其中已确定转让的债权5,000万元,该5,000万元款项中585万元为银川天目山预付给文韬投资的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为银川天目山预付给武略投资的股权转让款,合计1,785万元,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将由永新华瑞支付给公司。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1,785万元款项,永新华瑞计划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偿还该款项,公司将督促永新华瑞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尽快支付该款项。

  二、“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8、其他应收款”之“(4)按账龄披露”、“(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更正内容:

  更正前: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8、其他应收款

  (4)、按账龄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更正后: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8、其他应收款

  (4)、按账龄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之“(1)应收项目”更正内容:

  更正前: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6、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更正后: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6、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更正后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版)》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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