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1-07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8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公司事后核查发现, 2021年4月19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9,000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其中包含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预付给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5万元股权转让款、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合计1,785万元已确定转让的债权,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将该1,785万元其他应收款调整至永新华瑞,导致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相关数据的表述错误,现予以更正。本次更正不涉及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影响。本次更正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更正内容:
更正前: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8、其他应收款”之“(4)按账龄披露”、“(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更正内容:
更正前: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8、其他应收款
(4)、按账龄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8、其他应收款
(4)、按账龄披露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之“(1)应收项目”更正内容:
更正前: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版)》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 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1-07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均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原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1)在公司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涉
案金额为2632191.78元及利息222690.64(计算方法:以出借的本金为基数,自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按照8%的年利率,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在黄山天目与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8876862.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0年1月,公司与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公司为长城影视提供了270万元借款。长城影视于2020年6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上述借款本金余额255万元已逾期、尚未归还。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了临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0112民初3876号。
2、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与原告顺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近日已受理,受理案号(2021)皖1002民初2301号。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公司与长城影视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杭州市临安区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1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占用的资金2632191.7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222690.64元(计算方法:以出借的本金为基数,自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按照8%的年利率,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20年1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因被告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70万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到期归还本金,被告可视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安排,提前归还借款。双方还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80万元,1月22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90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全部借款。2020年6月8日,被告仅向原告还款15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利息至今未归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二)黄山天目与顺和堂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黄山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B区1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8876862.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中药原材料,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直到2021年5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公司货款合计8876862.59元。
因为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两起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报备文件
1、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皖1002民初2301号;
2、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0112民初3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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