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08月27日 02:55 证券时报

原标题: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1-041

  债券简称: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或“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睿庆”)分别与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烜鼎资产”代表“烜鼎星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阮国欣、六颖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重庆睿庆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向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542,924股(占公司总股本5.00%),合计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61,628,772股(占公司总股本15.00%),本次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若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交易双方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接到大股东重庆睿庆的通知,于2021年8月26日重庆睿庆分别与烜鼎资产(代表“烜鼎星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阮国欣及六颖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重庆睿庆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三方各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20,542,924股,占公司总股本5.00%,合计转让公司股份61,628,772股,占公司总股本15.00%。本次转让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交易四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台港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3、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4、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6号25-1

  5、注册资本:人民币350,100,000元

  6、执行事务合伙人:星凡投资有限公司

  7、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许许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1768432U

  10、经营期限:2014年12月25日-2031年12月24日

  11、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9层901室

  12、股东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一:

  姓名:六颖康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10088517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环城东路85号1幢102室

  是否取得国外居住权:否

  受让方二:

  姓名:阮国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602195910230513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百草园公寓5-601室

  是否取得国外居住权:否

  受让方三:

  公司名称: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09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N区46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124484969

  7、经营期限:2014年09月30日至2044年09月29日

  股东情况:

  ■

  上述四方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受让三方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签订时间:2021年8月26日;

  生效时间:签署日生效,即2021年8月26日;

  签署双方:转让方、甲方: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大胜达20,542,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从甲方受让大胜达20,524,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大胜达总股本的5.00%。

  2、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6.74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38,459,308元(大写:壹亿叁仟捌佰肆拾伍万玖仟叁佰零捌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3、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乙方应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13,845,930.8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肆万伍仟玖佰叁拾元捌角)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定金;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即人民币124,613,377.2元(大写:壹亿贰仟肆佰陆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柒元贰角)

  (3)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大胜达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4、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大胜达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5、违约责任

  (1) 如一方违反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若甲方已收取乙方定金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的公告或备案,或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二)《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签订时间:2021年8月26日;

  生效时间:签署日生效,即2021年8月26日;

  签署双方:转让方、甲方: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六颖康

  1、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大胜达20,542,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从甲方受让大胜达20,524,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大胜达总股本的5.00%。

  2、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6.74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38,459,308元(大写:壹亿叁仟捌佰肆拾伍万玖仟叁佰零捌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3、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乙方应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13,845,930.8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肆万伍仟玖佰叁拾元捌角)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定金;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即人民币124,613,377.2元(大写:壹亿贰仟肆佰陆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柒元贰角)

  (3)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大胜达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4、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大胜达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5、违约责任

  (1) 如一方违反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若甲方已收取乙方定金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的公告或备案,或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三)《股份转让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签订时间:2021年8月26日;

  生效时间:签署日生效,即2021年8月26日;

  签署双方:转让方、甲方: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阮国欣

  1、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大胜达20,542,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从甲方受让大胜达20,524,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大胜达总股本的5.00%。

  2、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6.74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38,459,308元(大写:壹亿叁仟捌佰肆拾伍万玖仟叁佰零捌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3、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乙方应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13,845,930.8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肆万伍仟玖佰叁拾元捌角)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定金;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即人民币124,613,377.2元(大写:壹亿贰仟肆佰陆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柒元贰角)

  (3)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大胜达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4、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大胜达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5、违约责任

  (1) 如一方违反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若甲方已收取乙方定金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的公告或备案,或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股东结构,提升治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睿庆、烜鼎资产、六颖康及阮国欣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胜达

  股票代码:603687

  ■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8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六颖康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1008****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环城东路****

  是否取得国外居住权:否

  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六颖康拟通过协议转让受让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20,542,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六颖康本次受让公司股份是基于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经营成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六颖康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六颖康持有公司股份20,542,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受让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二、协议主要内容

  签订时间:2021年8月26日;

  生效时间:签署日生效,即2021年8月26日;

  签署双方:转让方、甲方: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六颖康

  1、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大胜达20,542,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从甲方受让大胜达20,524,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大胜达总股本的5.0000%。

  2、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6.74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38,459,308元(大写:壹亿叁仟捌佰肆拾伍万玖仟叁佰零捌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3、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乙方应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13,845,930.8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肆万伍仟玖佰叁拾元捌角)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定金;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即人民币124,613,377.2元(大写:壹亿贰仟肆佰陆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柒元贰角)

  (3)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大胜达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4、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大胜达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5、违约责任

  (1) 如一方违反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若甲方已收取乙方定金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的公告或备案,或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大胜达的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相关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签署日期:2021年8月26日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备查地点

  1.上列备查文件的复印件可在上市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2.上市公司备查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19楼大胜达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六颖康

  2021年8月26日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胜达

  股票代码:603687

  ■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8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阮国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6021959102****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是否取得国外居住权:否

  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阮国欣拟通过协议转让受让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20,542,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阮国欣本次受让公司股份是基于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经营成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阮国欣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阮国欣持有公司股份20,542,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

  受让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二、协议主要内容

  签订时间:2021年8月26日;

  生效时间:签署日生效,即2021年8月26日;

  签署双方:转让方、甲方: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阮国欣

  1、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大胜达20,542,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从甲方受让大胜达20,524,924股无限售条件之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大胜达总股本的5.0000%。

  2、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6.74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38,459,308元(大写:壹亿叁仟捌佰肆拾伍万玖仟叁佰零捌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3、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乙方应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13,845,930.8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肆万伍仟玖佰叁拾元捌角)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定金;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即人民币124,613,377.2元(大写:壹亿贰仟肆佰陆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柒元贰角)

  (3)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大胜达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4、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大胜达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5、违约责任

  (1) 如一方违反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若甲方已收取乙方定金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的公告或备案,或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大胜达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相关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阮国欣

  签署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备查地点

  1.上列备查文件的复印件可在上市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2.上市公司备查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19楼大胜达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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