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采矿权抵押“无效” 雅安银行追债遇风控败笔
来源:中国经营网
记者:慈玉鹏 张荣旺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获悉,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公示,雅安市商业银行雨城支行(以下简称“雅安银行雨城支行”)与雅安市聚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鑫煤业”)等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
该案中聚鑫煤业将旗下采矿权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在四川省雅安市安信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证书》。但法院认定,公证处不是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法定机构,雅安银行雨城支行未就采矿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故案涉抵押权未依法设立,雅安银行雨城支行依法不能取得案涉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被指未依法设立
法院认定,2011年6月21日,聚鑫煤业作为借款人与雅安银行新民街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48个月。
同日,雅安银行新民街支行作为抵押权人与作为抵押人的聚鑫煤业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聚鑫煤业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山源煤矿采矿权作为抵押物为前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项下债务1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暂作价1500万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除上述风控措施外,李某江等方分别向雅安银行新民街支行出具《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书》,分别承诺:“聚鑫煤业在贵行办理的借款1500万元,期限4年。本人承诺当借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由我承担还款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归还完毕。”
2011年6月21日,四川省雅安市安信公证处出具的《抵押登记证书》载明:抵押人为聚鑫煤业,抵押权人为雅安银行新民街支行(2015年,雅安银行新民街支行并入雅安银行直属支行,后更名为雨城支行),抵押物为采矿权。
该款项并未按约定还款。2018年3月20日,雅安银行雨城支行作为债权人(贷款人)与作为债务人(借款人)的聚鑫煤业、担保人的李某江、张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各方确认聚鑫煤业尚欠贷款本金余额1450万元及对应利息,借款人、担保人申请对尚欠的贷款本息分4年偿清,2021年3月前全部清偿贷款本息;聚鑫煤业承诺同意继续以山源煤矿采矿权作为贷款产生的全部债务的抵押担保财产,如逾期还款,贷款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借款仍未能及时归还。雅安银行雨城支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聚鑫煤业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相关复利及罚息;请求判令雅安银行雨城支行对聚鑫煤业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针对上述第二个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四川省雅安市安信公证处办理的《抵押登记证书》未依法有效设立抵押权,雅安银行雨城支行不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首先,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认为,矿产资源作为土地附着物,采矿权抵押应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其次,公证行为是证明行为,证明行为是准行政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明确矿业权抵押登记部门,公证处不是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法定机构,雅安银行雨城支行未就采矿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故案涉抵押权未依法设立,雅安银行雨城支行依法不能取得案涉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记者就该案涉及抵押权办理相关问题与雅安银行确认,对方相关人士表示不做具体回复。
风险应对
专注金融领域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军律师表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采矿权抵押的登记机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亦未将采矿权抵押权列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
刘军表示:“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采矿权抵押备案,可视为采矿权抵押登记,即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有权机关,即公证处不是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有权机关,公证书出具的相关证书亦不具有公示效力。”
一位东北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采矿权抵押登记部门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首先要具备探矿权,然后才能拥有采矿权,具备采矿权后,就可到银行质押登记。公证处出具相关手续,仅是对抵押行为进行公正,并非对抵押效用进行保证。”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兼具明显行政色彩与民事权利特征。
在采矿权抵押转让方面,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首先,要注意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其次,采矿权属无争议;再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最后,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原则上采矿权不得部分抵押。
在风险应对上,上述东北地区银行人士表示:“设置贷款到期日早于采矿权证有效期的间隔,是防止采矿权证到期导致抵押权灭失的有力缓冲垫,理论上说,间隔最好以 3 年以上为标准,这样可有效降低采矿权抵押品灭失的风险。同时,银行要密切关注采矿权证到期日,在采矿权证到期之前,及时督促采矿权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最新的采矿权相关政策,同时寻求监管部门支持。”
另外,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银行在贷前办理采矿权抵押担保贷款时,应向相关部门调查采矿设备设施、矿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况,协商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设备设施、矿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整体一并抵押,最大限度地提高采矿权的价值,减少其他两项财产单独处置造成的不确定性。
上述银行人士表示:“像林权、海域经营权等与采矿权类似的抵押物,均要注意相关风险问题,该类抵押物专业性强,对受让方的资金及专业技术能力有较高要求,市场受让主体较少,银行要提高对该类抵押物的价值判断及处置能力。”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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