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1-048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1-048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年07月17日 00:07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1-048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60.6423万股,发行价格为12.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777.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35.0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242.75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了“XYZH/2021GZAA50004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万载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南极光”)进行增资以实施公司LED背光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5G手机后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LED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鉴于万载南极光是公司LED背光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5G手机后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LED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万载南极光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冲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其上级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实际本协议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冲支行履行。

  万载南极光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万载南极光(以下简称“乙方”)分别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为甲方LED背光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5G手机后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LED背光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文静、龚思琪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纸质(或电子)对账单,并将电子对账单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两者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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