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编号:临2021-014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2月5日,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于2021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即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公告编号:临2021-013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兴路66号铂笙酒店会议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戴领梅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曹建伟先生、楚新建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领梅先生、副总经理胡锋举先生、财务总监马书恒先生、董事会秘书王东新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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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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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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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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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万源、孙天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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