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0-151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幢30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36,816,6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3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2,835,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58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980,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909,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28,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980,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7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127,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70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127,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70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127,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70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产品销售提供预收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836,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2%;反对980,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8,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363%;反对980,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836,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2%;反对980,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8,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363%;反对980,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当选非独立董事为赵辉先生、赵继凤女士、万建利先生,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 选举通过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赵辉先生获得总选举票数235,731,2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417%;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823,5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892%。
表决结果为当选。
6.02 选举通过赵继凤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赵继凤女士获得总选举票数235,731,2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417%;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823,5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892%。
表决结果为当选。
6.03 选举通过万建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万建利先生获得总选举票数235,731,2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417%;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823,5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892%。
表决结果为当选。
7.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当选独立董事为俞乐平女士、何品晶先生、王晓野先生,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01 选举通过俞乐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俞乐平女士获得总选举票数235,836,6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862%;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928,9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363%。
表决结果为当选。
7.02 选举通过何品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品晶先生获得总选举票数235,836,6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862%;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928,9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363%。
表决结果为当选。
7.03 选举通过王晓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晓野先生获得总选举票数235,731,2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417%;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823,5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7.8892%。
表决结果为当选。
8.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当选非职工监事为王利华女士、宋辉轩先生,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8.01 选举通过王利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王利华女士获得总选举票数235,726,3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396%;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818,6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7.7894%。
表决结果为当选。
8.02 选举通过宋辉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宋辉轩先生获得总选举票数235,836,6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862%;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3,928,9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0.0363%。
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叶菲、黄夕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0-152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审议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表决,选举张燕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三年,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张燕茹:女,1975年生,大专学历,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审计监察部副经理兼职工监事,曾先后担任浙江申华置业有限公司成本部经理、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成本部经理。
张燕茹女士持有公司股票4800股;张燕茹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责任主体或者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0-153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召开情况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选举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2.逐项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2.01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赵辉、赵继凤、万建利、王晓野,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主任委员由赵辉先生担任。
表决情况:6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2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俞乐平(会计专业人士)、王晓野、赵辉,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俞乐平女士担任。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3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赵辉、俞乐平、王晓野,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王晓野先生担任。
表决情况:6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2.04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赵辉、王晓野、俞乐平, 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王晓野先生担任。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逐项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
3.01 同意聘任赵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02 同意聘任赵继凤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03 同意聘任黄旭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04 同意聘任万建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聘任朱磊倩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简历及通讯方式见附件)
三、备查资料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赵辉,男,1974年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辉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2.赵继凤,女,1976年生,硕士学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任奇瑞汽车上海科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赵继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3.黄旭升,男,1966年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曾担任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
黄旭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3%);不存在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4.万建利,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曾担任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万建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及通讯方式:
朱磊倩,女,1986年生,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行政总监、工会主席,曾任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专员。朱磊倩女士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的能力。
朱磊倩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不符合担任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
办公电话:0571-86602265
传真:0571-85286821
邮编:310052
电子邮箱:jygf@jysn.com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0-154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召开情况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王利华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王利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王利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0-155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万建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
万建利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万建利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独立董事对万建利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万建利先生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
邮箱:jygf@jysn.com
联系电话:0571-86602265
传真电话:0571-85286821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万建利,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曾担任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
万建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目前,万建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0年12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0年12月15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幢30层公司会议室举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0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0日0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10人,代表股份236,816,6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37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232,835,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5806%;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7人,代表股份3,980,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7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909,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69%。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28,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980,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71%。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6,127,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2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70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6,127,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2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70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6,127,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2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702%;反对688,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产品销售提供预收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836,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2%;反对980,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28,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363%;反对980,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836,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2%;反对980,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28,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363%;反对980,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 选举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31,2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823,588股。
6.02 选举赵继凤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31,2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823,588股。
6.03 选举万建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31,2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823,588股。
7.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 选举俞乐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836,6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928,988股。
7.02 选举何品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836,6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928,988股。
7.03 选举王晓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31,2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823,588股。
8.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8.01 选举王利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26,3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818,688股。
8.02 选举宋辉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836,6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928,988股。
上述议案均获参会股东审议通过。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产品销售提供预收款担保的议案》、《金 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等议案。2020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产品销售提供预收款担保的议案》、《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12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增加了上述议案。除增加上述提案外,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金圆控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且已于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议案的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见证律师:叶 菲
黄夕晖
2020年12月30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