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12月29日 05:3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9:15—15:00。

  5、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3日(星期三)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2,03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3.8984%。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1,337,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3.77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94,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9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14,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258%。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613,4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74%;反对419,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5,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8.1251%;反对419,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87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631,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23%;反对400,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3,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9.5095%;反对400,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49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613,4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74%;反对419,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5,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8.1251%;反对419,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87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2020年12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段博文律师、刘洪羽律师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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