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0-55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0-55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8月29日 02:15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0-55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2人,代表股份1,588,970,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1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263,320,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05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25,650,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05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0,743,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1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7,028,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05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凤凰河二沟再生水厂工程、成都市第七再生水厂二期工程、成都市排水公司洗瓦堰再生水厂及调蓄池工程的议案》。本项议案包括的子议案如下:

  (一)审议通过投资建设凤凰河二沟再生水厂工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8,656,926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314,0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2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6%;反对3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投资建设成都市第七再生水厂二期工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8,656,926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314,0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2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6%;反对3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投资建设成都市排水公司洗瓦堰再生水厂及调蓄池工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8,656,926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314,0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2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6%;反对3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志远、舒明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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