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2020年08月29日 02:13 证券日报

原标题: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9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 回购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5元/股。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用途:拟将回购股份的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四)本次回购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数量、用途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2、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最大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666.67万股,约占本公司截至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8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666.6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1%。如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结构变动预计如下:

  ■

  注: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852.3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32.53亿元,货币资金为74.40亿元。假设此次回购使用资金达100,000万元上限,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17%,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30%。此外,本次回购可以在回购期内择机进行,具有一定弹性,资金支付压力较小。因此,公司认为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已分别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问询并获得回复:截至2020年8月28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十四)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的事宜

  为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由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根据回购公告择机回购A股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8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6.6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项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项目建设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项目建设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项目建设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项目概述

  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战略发展的规划指导,满足市场对功能化、差别化纤维不断增长的需求,增强公司全产业链一体化协同效应,增强化纤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聚酯纤维的产能增加和技术升级,实现行业引领和效益提升的双重效应,公司下属子公司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56.6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投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335,0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等。项目投产后,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公司聚酯纤维领军地位,优化企业产品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6.6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项目的议案》,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共9名,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建设项目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由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逸锦”)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实施。其基本信息如下:

  1、成立时间:2018年01月26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G07Q8C

  3、注册资本:97,300万元

  4、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锦兴工业园(原加排盐场)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6、法定代表人:柯文贵

  7、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涤纶短纤、涤纶长丝、合成纤维单体(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持有65%的股份,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5%的股份。

  9、经查询,福建逸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年产56.6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厂区现有土地

  3、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新建聚酯车间、POY车间、FDY车间、加弹车间、短纤车间、PTA库、立体库以及配套动力站、热媒站、污水处理站等建(构)筑物283,249.5平方米,利用现有建筑物87,910.5平方米,建设聚酯生产装置2套(2×25万吨/年)、涤纶聚酯生产装置1套(6.6万吨/年),引进FDY高速卷绕机480位、POY高速卷绕机384位、高速加弹机116台、涤纶短纤生产线1条、4台2000万大卡/小时的燃煤热媒炉(三用一备)、配套的国产生产装置以及公用工程设备,采用国产化大容量柔性化聚合技术、聚酯熔体直纺技术、共聚共混在线添加技术、智能制造技术以及绿色制造技术等先进工艺技术,形成年产新型功能性纤维56.6万吨的生产能力。

  产品方案表

  单位:吨

  ■

  4、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35,0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等,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5、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建设期2年,投产后年均销售收入580,06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77,811.1万元。

  6、项目许可事项:项目于2019年3月14日取得《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企业)》(闽发改备【2018】C050397号);于2019年2月26日取得《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年产56.6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晋环保函【2019】19号);于2019年7月7日取得《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年产56.6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19】117号)。

  四、项目实施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坚持主营业务发展,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思维,因此,项目投产后将会增加公司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2、本项目采用共聚共混在线添加技术等先进工艺技术,项目实施后将全面提升企业的资源配置优化、实时在线优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决策科学化水平;同时本项目的部分产品是功能性纤维,相比于普通纤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项目实施有利于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化纤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五、决策程序及后续主要事项

  鉴于项目涉及投资额较大,公司前期已就该项目与董事会成员进行了沟通。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司将抓紧项目建设,力争早日投产见效。

  六、风险提示

  项目将面临市场需求变化、产品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同时也可能存在未来市场情况变化对经济效益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的风险。为应对市场风险,福建逸锦积极做好精益生产,通过建立和完善销售服务网络,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内部协同合作,不断开发新品种,提高产品档次,及时适应市场需求,积极提升产品的抗风险能力。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项目投资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项目有利于公司一体化战略发展,有利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推动中国纤维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司聚酯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公司聚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竞争力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增加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公司董事会针对本次项目投资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三)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年产56.6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8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项目建设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项目建设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项目建设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项目概述

  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战略发展的规划指导,满足市场对功能化、差别化纤维不断增长的需求,增强公司全产业链一体化协同效应,增强化纤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聚酯纤维的产能增加和技术升级,实现行业引领和效益提升的双重效应,公司下属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投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256,5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等。项目投产后,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公司聚酯纤维领军地位,优化企业产品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共9名,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建设项目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由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新材料”)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实施。其基本信息如下:

  1、成立时间:2017年09月04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RX724

  3、注册资本:212,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51号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6、法定代表人:吴忠亮

  7、主营业务:制造、加工、批发:差别化化学纤维、聚酯切片、POY涤纶丝、FDY涤纶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仓储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持有75%的股份,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份。

  9、经查询,海宁新材料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厂区现有土地

  3、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聚酯生产装置2套(2×25万吨/年),引进高速FDY卷绕机以及配套的国产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设备,采用国产化大容量柔性化聚合技术、聚酯熔体直纺技术、共聚共混在线添加技术、智能制造技术以及绿色制造技术等先进工艺技术,形成年产新型功能性纤维50万吨的生产能力。

  产品方案表

  单位:吨

  ■

  4、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56,5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等,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5、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建设期2年,投产后年均营业收入464,71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84,505.9万元。

  6、项目许可事项:项目于2020年4月10日取得《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项目实施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坚持主营业务发展,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思维,因此,项目投产后将会增加公司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2、项目主要生产深染、阻燃、抗化学品、抗菌、超细旦等新型功能性纤维,主要应用于功能性服装、功能性家纺和工业、环保等下游市场。本项目产品通过采用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生产工艺技术、降低产品生产成本,通过采用共混共聚在线添加技术、提升产品新型功能性,产品在功能性、成本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因此项目实施有利于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化纤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高盈利能力。

  3、项目实施地海宁市周边区域化纤产业的高度集中,既能利用产业的配套链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还能利用其信息互补及快速传递优势,领先市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决策程序及后续主要事项

  鉴于项目涉及投资额较大,公司前期已就该项目与董事会成员进行了沟通。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司将抓紧项目建设,力争早日投产见效。

  六、风险提示

  项目将面临市场需求变化、产品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同时也可能存在未来市场情况变化对经济效益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的风险。为应对市场风险,海宁新材料积极做好精益生产,通过建立和完善销售服务网络,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内部协同合作,不断开发新品种,提高产品档次,及时适应市场需求,积极提升产品的抗风险能力。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项目投资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项目有利于公司一体化战略发展,有利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推动中国纤维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司聚酯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公司聚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竞争力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增加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公司董事会针对本次项目投资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三)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9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陈三联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41___次, 未出席 ___0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                          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8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2016年4月15日,恒逸石化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016年7月21日,发行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0号),核准恒逸石化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93,782,383股股份。

  2016年9月20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666,666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9,999,992.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34,376,666.6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5,623,325.33元全部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验确认,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970008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①2016年10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9.65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内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使用募集资金申购保本型理财产品40,000万元,于2017年11月13日使用募集资金赎回保本型理财产品40,000万元,获得收益人民币181.48万元,本金及收益合计40,181.48万元,已经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②2016年11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美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使用募集资金申购保本型理财产品20,000万元。于2017年4月7日使用募集资金赎回保本型理财产品20,000万元,获得收益52.60万元,本金及收益合计20,052.60万元,已经汇入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6年10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5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7年9月27日,公司已将25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80,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3,437.6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562.33万元,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

  注1:项目总投资32.5288亿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1月6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6.3459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2,064,245.12万元。

  注2:上表所列“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已扣除前次募集资金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3,437.67万元。

  注3:上表所列“差异金额”为-1,071.48万元,系实际投入募集资金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二)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2018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7号)核准,本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发行170,592,433股股份、向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集团”)发行75,124,910股股份、向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惠化纤集团”)发行75,124,91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核准本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300,000万元配套资金。

  2019年1月30日,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3,768,115.00股募集配套资金,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80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949,999,987.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39,088,768.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10,911,218.99元。

  上述募集资金2,949,999,987.0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32,574,999.89元后的余额2,917,424,987.11元,已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中心开立的393575676554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瑞华验字[2019]01970002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①2019年2月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700,136,667.38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时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内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购买的存款类金融产品获得收益917.16万元,已经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公司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为295,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3,908.8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1,091.12万元,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

  注1:上表所列“差异金额”为-147.49万元,系实际投入募集资金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注2:上表所列“差异金额”为-993.79万元,系实际投入募集资金使用了募集资金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11月,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7日,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及用款需求,公司在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下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文莱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9年1月30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9年5月9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1、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该笔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注销情况如下: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已完成项目建设。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剩余结余资金254.07万元已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募集资金专户部分已销户。

  本次募集资金出现资金结余主要系募集资金存放及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2、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存放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为7,710.62万元,其中:募集资金净额结余为7,640.16万元,利息收入及存款类金融产品收益等为70.46万元。存放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本公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总额为376,562.33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分别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20,849.28万元、23,463.79万元、0.00万元、0.0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77,633.81万元,投资进度为100.28%,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附表1-1)。

  2、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根据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50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和“差别化纤维节能降耗提升改造项目”及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取消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太仓逸枫),将该两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收购杭州逸暻100%股权以及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建设项目。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情况参见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附表1-2)。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本公司募投项目于本年度未发生变更情形。

  2、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取消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太仓逸枫),将该两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收购杭州逸暻100%股权以及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建设项目。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参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1-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

  附表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配套募集资金

  ■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9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杨柏樟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41__次, 未出席 ___0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                          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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