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引连环纠纷:招行对垒万达控股

股权代持引连环纠纷:招行对垒万达控股
2020年08月08日 02:52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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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代持引连环纠纷:招行对垒万达控股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

  7月31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涉及到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控股”)与招商银行的纠纷。双方对簿公堂的起因是由于万达控股5%股权(对应认缴额5000万元)由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宇化工”)代持的股权被银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而这也成为股权代持中风险暴露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成本、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的行为较常见。但是,由于代持引发的交易合规性和债务纠纷等等事件也越来越多。其中,债务纠纷导致的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也是最大的股权代持风险。

  从贷款角度来看,银行对企业授信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完善流程。银行在核查企业资产时应该加强对资产的确权,避免代持行为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财产保全冻结股权

  2017年1月24日,山东明宇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化学”)成立,万达控股是其股东之一。公开信息显示,万达控股创建于1988年,总部地址在山东省东营市,产业覆盖港口物流、石油化工、橡胶轮胎、国际贸易等领域。在2019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万达控股排名61位,营业收入超过900亿元。

  2018年2月28日,万达控股与富宇化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万达控股将持有的明宇化学5%的股权交由富宇化工代持,而后者成为了明宇化学的名义股东,其股权实际为万达控股所有。同日,万达控股与富宇化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以1元人民币将持有股权转让(对应认缴额5000万元),并于2018年3月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8年8月7日,招行向法院申请了对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山东双王橡胶有限公司、富宇化工和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金额高达1900万元。

  2018年9月28日,招行向法院起诉对上述四家公司追债950万元。该笔债务是由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借新还旧”的一笔半年期贷款,而富宇化工等三家公司联合为该笔贷款进行了担保。

  在招行进行财产保全的1900万元资产中,对应的另一笔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相关资料显示,正是由于该1000万元贷款的纠纷,富宇化工代持的明宇化学股权被冻结。

  实际上,富宇化工在2018年8月之后与银行的债务纠纷越来越多,其偿债能力也在下降。2018年8月8日,建行向法院申请对富宇化工等7家公司金融借款纠纷的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暂时和解。

  2019年3月,中信银行向法院申请要求冻结富宇化工、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的财产5220万元。2019年11月,在中信银行和富宇化工的金融纠纷判决执行中,法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富宇化工及实际控制人张明峰主动申报了财产。经核查,包括富宇化工在内的三家公司名下资产已经被其他法院首封,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股权代持遭遇银行讨债

  2018年9月,富宇化工代持的明宇化学股权已经被冻结。当万达控股于2019年3月26日要收回代持股权时,发现股权已经无法进行转让,由此万达控股立刻向法院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的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2019年4月,招行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明宇化学的股权1900万股和相应的分红,而万达控股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异议。

  万达控股方面认为,该公司是争议股权的所有人,其股东资格是得到了法院的认定,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及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招行济南分行是基于富宇公司持有上述股权的衡量才同意其为债务保证人,但招行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招行济南分行存在上述利益衡量。”

  万达控股表示,富宇化工已涉及大量巨额诉讼,如果代持的股权被执行,其向富宇化工维权索赔可能微乎其微,其遭受损失不可避免。

  记者了解到,明宇化学是由万达控股和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前者是后者的第一大股东,注册资本10亿元,双方分别认缴4.9亿元和5.1亿元。

  在明宇化学成立后,为了承接东营市重点项目工程获得监管的审批,明宇化学对股权进行了优化,引入了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富宇化工、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公司5家公司代持股权,代持股权比例分别为17%、17%、5%、5%、5%。

  在代持的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代持的股权收益归万达控股;万达控股可以根据项目立项情况适时终止协议,并要求代持方配合将股权转回至万达控股;代持方有义务长期对本协议的一切事项进行保密,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人知晓。

  二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财产判断只能通过外部信息,即股权信息查询获得,代持关系却较难知悉,属于债权人无法预见的风险。从商业运行的成本角度考量,不能苛求债权人在非股权交易的商业活动中对交易对象是否代持股权尽查询义务,因此风险分担上应向债权人倾斜。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招行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针对该起纠纷,记者联系了招行采访,但是截至发稿该行并未对此事进行回复。

  “股权代持的风险不应该由债权人负担,因为代持关系无从得知。实际出资人选择隐名,固有其商业利益考虑,既然通过代持关系获得了这种商业上的利益,或者在显名的情形下不能获得的利益,则也必须承担此种代持所带来的固有风险。”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银行在实际信贷中也不愿意涉及到这类纠纷中,往往会导致债务纠纷诉讼时间拉长,不利于抵押资产的执行,银行应该在流程上进一步完善,规避代持的风险。

  “在银行授信方面,很多抵押资产往往存在各种‘坑’,其中有抵押房产进行了长期租赁,存在‘一房两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抵押资产归属权存在争议的等等。银行都会在贷前尽调中让企业对这些情况作承诺。一旦企业承诺事宜与事实不符,这其中就可能进一步涉及到商业欺诈。”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称。

  据其介绍,在银行对代持资产的企业进行授信时,关键在于需要抵押、财产保全等等手续齐全,如果存在一点疏忽,可能就会导致银行损失。“比如,银行看中企业的代持资产进行授信,却并没有将债务与资产抵押相结合。贷款期间可能代持资产被转出了,倘若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就很难再有资产对债务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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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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