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20-02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63条的规定,经任德奇董事长提议,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0年5月29日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在上海、香港和北京召开。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1条的规定,本公司于5月26日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任德奇董事长主持会议。出席会议应到董事14名,亲自出席董事14名。刘珺先生、部分监事以及高管列席会议。与会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珺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决议
会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珺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如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刘珺先生的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尚须报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6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刘珺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二)关于选举刘珺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决议
会议同意选举刘珺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刘珺先生的副董事长职务,须待股东大会选举其为执行董事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任职资格后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聘任刘珺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决议
会议同意聘任刘珺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刘珺先生的行长任职资格尚须报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刘珺先生的行长任职资格获核准后,任德奇先生不再代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职责。
6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会议同意委任刘珺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上述委任,须待股东大会选举刘珺先生为执行董事,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刘珺先生的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后方可生效。委任生效后,任德奇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决议
会议同意本公司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并授权吕家进副行长代表本公司负责签署协议等后续事宜。
6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认可本公司与汇丰银行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本次拟与汇丰银行续签的《银行间交易主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应按照银行间市场惯例和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日常交易,交易条款及年度交易上限是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陈绍宗董事因在汇丰银行任职,回避表决。
(六)关于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的决议
会议同意本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方案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刘珺先生简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刘珺先生简历
刘珺,男,1972年生,中国国籍,高级经济师。刘先生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20-02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审议续签的《银行间交易主协议》涉及的是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或汇丰银行子公司或联系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类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导致本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于2020年5月29日审议了《关于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健女士、刘力先生、杨志威先生、胡展云先生、蔡浩仪先生、石磊先生发表以下独立意见:认可本公司与汇丰银行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本次拟与汇丰银行续签的《银行间交易主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应按照银行间市场惯例和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日常交易,交易条款及年度交易上限是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陈绍宗先生回避表决,其余13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前一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自2005年开始与汇丰银行每三年签订一期《银行间交易主协议》,以规管双方在日常银行业务中进行的各项交易。最近一期《银行间交易主协议》于2017年6月生效,2017年至2020年,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与汇丰银行或汇丰银行子公司或联系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
以上各年度实际交易金额均未超过限额。实际交易情况与年度交易限额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有关交易的收入或亏损受到全球金融市场的利率及汇率走势影响较大,可能因应市场价格而发生重大变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限额。
本次续签的《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约定的每年度交易限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本公司确定本次《银行间交易主协议》项下年度上限时考虑了多种因素,包括:(1)过去三年历史交易数据;(2)有关业务活动会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包括无法预见到的金融市场波动)而每年有所变化;(3)债券交易受国内及全球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及价格波动的影响;(4)外汇交易受所买卖的货币相对强弱走势的影响,且部分外汇交易事实上是由客户需求所驱动且为进行外汇风险管理而订立的;(5)其他金融资产交易受所交易的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影响;(6)对货币市场交易的需求主要取决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自身的资金流及流动性要求。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汇丰银行基本情况。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是汇丰集团的始创成员,汇丰控股有限公司是汇丰集团的母公司,总部设于伦敦。汇丰业务遍布欧洲、亚洲、北美洲、拉丁美洲,以及中东和北非 64个国家及地区,为全球客户服务。于 2019 年12 月31 日,汇丰的总资产达27,150亿美元,是全球规模最大的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之一。
(二)汇丰银行实益持有本公司19.03%的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银行间交易主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5月29日批准与汇丰银行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期限。
为期三年,自2020年6月1日起,于2023年5月31日到期。如协议双方于协议到期前两个月内达成协议,则可再续期三年。
(二)所涵盖的日常关联交易。
《银行间交易主协议》所涵盖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拆借、债券交易、货币市场交易、外汇交易、其他金融资产交易、掉期及期权交易等。
(三)定价原则。
每笔交易均应按适用的银行间市场惯例和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在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发布的条例或通知有规定时,采用其规定的固定价格或费率。如不存在固定价格或费率,对于公开市场交易,将按现行市场价格进行,且均按公平原则及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对于其他交易(如场外交易),需按公平原则及一般商业条款,且需参考双方向对方或具备同等信誉的独立第三方在相同类型交易中采用的费用╱价格(如适用),及本公司与汇丰银行就有关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定订立。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银行间交易主协议》项下的各交易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与汇丰银行或汇丰银行子公司或联系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在本公司上市及汇丰银行成为本公司关联方之前一直在进行,并在本公司上市后继续进行。汇丰银行为香港最大的银行之一,以及香港及其它地区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工具、外汇工具和利率工具的主要市场做市商,因此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数大型银行均在各自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与其进行交易。
本公司与汇丰银行已在《银行间交易主协议》中约定,确保双方进行的交易均应按适用的银行间市场惯例和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该类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损害本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导致本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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