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5月27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0-27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6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吴怀峰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会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8人,代表股份260,094,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68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11,131,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8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48,962,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50,766,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6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804,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48,962,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664,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3%;反对1,379,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3%;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36,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37%;反对1,379,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8%;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664,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2%;反对1,379,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4%;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36,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33%;反对1,379,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72%;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64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46%;反对1,393,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59%;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22,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7%;反对1,393,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58%;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664,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2%;反对1,379,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4%;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36,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33%;反对1,379,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72%;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72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54%;反对1,361,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01,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121%;反对1,361,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27%;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66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3%;反对1,379,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3%;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36,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35%;反对1,379,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70%;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36,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02%;反对13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5%;弃权718,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08,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05%;反对13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2%;弃权718,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关于增补高登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96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8%;反对122,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41,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1%;反对122,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6%;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广亮、李晓军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李晓军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9: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9:0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8人,代表股份260,094,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68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11,131,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8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48,962,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50,766,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6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804,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48,962,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63%。

  2、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8人,代表股份48,962,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6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吴怀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8,664,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3%;反对1,379,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3%;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36,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37%;反对1,379,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8%;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8,664,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2%;反对1,379,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4%;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36,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33%;反对1,379,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72%;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8,64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46%;反对1,393,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59%;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22,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7%;反对1,393,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58%;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58,664,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2%;反对1,379,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4%;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36,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33%;反对1,379,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72%;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8,72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54%;反对1,361,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401,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121%;反对1,361,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27%;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8,66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3%;反对1,379,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3%;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36,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35%;反对1,379,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70%;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9,236,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02%;反对13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5%;弃权718,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908,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05%;反对13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2%;弃权718,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3%。

  8、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高登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9,96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8%;反对122,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41,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1%;反对122,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6%;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李晓军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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