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虾又火了,这次是因为一所学校。坐落在湖北潜江的龙虾学院日前公开招生情况,有网友调侃说:“这个学校我能读到博士后!”
这几天,湖北潜江龙虾学院招生部负责人夏忠志忙得不亦乐乎。他所在的学院因招收了首批86名龙虾专业学生而受到广大“吃货”们的关注,但这所学院却并非是培养“吃货”的。夏忠志介绍,潜江龙虾学院隶属于江汉艺术职业学院,通过选拔的86人将在这里进行为期两至三年的学习拿到大专文凭,成为小龙虾产业技术的专门人才。此前录取的学生来自单独招生,学校近期正在进行秋季统招录取工作,招收的学生将与首批录取的86人一道,于今年9月统一入学。
夏忠志说,学校看重的是当地龙虾产业快速发展背后的广阔市场需求。据介绍,龙虾学院目前设有餐饮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市场营销三类专业。也就是说,这个专业的学生学的并不只是龙虾,他们的课程还会涉及市场销售、饮食文化、营养搭配等很多方面。
专家学者认为,创新设置高校专业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但不能盲目“蹭热点”,“个性专业”的发展需包容审慎来看待。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卖淫嫖娼者 将被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施。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保护未成年人等群体
问:解释的规定有何亮点?
答:解释有两个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解释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
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二是解释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中,对于引诱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不同的人数标准。
“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问:解释对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明确了一个以组织、强迫卖淫人数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而统一,避免随意性和处罚不公平。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即: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即: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手机发招嫖信息咋处理
问:解释对通过手机短信等群发招嫖信息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答: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艾滋病人卖淫如何处理
问:解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当然,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中,除卖淫、嫖娼外,其他性行为以“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为前提。
关于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伤情认定问题。根据解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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