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英飞特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005万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98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已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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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3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35,505.87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0,515.13万元(含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理财产品8,000万元)。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投资项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充分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正常生产经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最高可节约财务费用456.75万元。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保证符合下列条件:
1、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3、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4、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相关审核与批准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有助于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国信证券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刘建毅 顾 盼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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