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护汾河 福泽千万家
本报记者 刘素清 实习生张瑞报道
为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生态修复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并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三晋母亲河的修复和保护将有章可循。
汾河是山西的母亲河,流域面积共39471平方公里,占山西省国土总面积的1/4,流域范围涉及全省9市51县,干流全长716公里,自北向南纵贯6市27县。汾河两岸规划范围内生活着1390多万人口,汾河流域所属市县GDP占全省GDP总量的43%,流域内粮食产量占到全省粮食产量近四成,是山西省政治、经济、文化集中体现的重点区域。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流域内用水量持续增加,加之煤炭开采、植被退化对水资源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山西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介绍,目前,全国有关水、河道、环境、生态等各种法律法规很多,但在一个完整流域的生态修复保护立法,还是第一次,可以说是山西首创。《条例》以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生态修复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线、共分七章五十条。《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汾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二是规定了“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修复保护原则。三是规定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及产业政策。四是规定了地下水关井压采的强制措施。五是规定了河流源头和泉源修复保护制度。六是规定细化了河湖岸线管理。七是加强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监督检查。
潘军峰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经过5年建设,10年自然修复,总计15年左右的时间,主要控制指标达到:流域总用水量控制在30.93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开采量控制量8.83亿立方米,汾河干流多年平均入黄水量达到6.2亿立方米以上,森林覆盖率30%以上,水功能达标率95%以上。形成“两山两盆一河”协调发展格局,将汾河建设成为三晋腹地植被葱郁、水流清澈的“生态长廊”、适宜人类生活的“宜居长廊”和经济发展的“富民长廊”。针对汾河流域地下水超采的现状,《条例》也规定通过四项举措,关闭地下水开采井7842眼,其中关闭岩溶水井172眼,孔隙—裂隙水地下水井7670眼,到2030年压缩地下水开采量5.60亿立方米。
潘军峰还强调,要同时结合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提高社会公众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汾河流域面积39741平方公里,约占山西省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养育了全省41%的人民,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和1390多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条例》的出台与实施,给汾河流域规划范围内的人民打了一剂定心针,为汾河流域生态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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