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上游财经

    特派记者 李阳 谭柯

    北京报道

    防范金融风险是两会的热点。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政协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

    谈风险

    既不掉以轻心

    又有可控信心

    全国政协委员杨凯生说,过去讲金融风险,主要关心的是银行业不良贷款是多了还是少了。现在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市场发育水平的不断加深,现在许多金融产品、交易行为已跨行业、跨机构,甚至跨监管了。

    在此情况下,面对许多事情经验不足,法规不尽完备,各个监管机构综合协调不是完全有效。因此,确实需要对各类风险引起警惕,特别是要对现在监管尚未覆盖的金融交易行为、金融产品实施“穿透式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风险是可控的,以银行不良率为例,为1.74%,不良贷款额为1.5万多亿。这是去年四个季度中最低的,不良贷款的增加额为近三年来最少。

    就目前来看,银行业消化不良贷款的损失的能力是充分的。而对于其他风险,如流动性风险、房地产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外部冲击和汇率带来的风险以及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跨市场、跨交易风险,都在有关部门的加强管理中。总的来说,对目前的金融风险既不能掉以轻心,又要有可控信心。

    说监管

    需坚持宏微观

    审慎并重原则

    对于潜在的风险,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闫冰竹说,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有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激发经济的创新创业活力,而且会通过“鲶鱼效应”,激发金融市场活力,这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此外,构建多元化、市场化金融体系,更有助于降低金融企业客户集中度和风险隐患。

    就管理方式看,闫冰竹表示,要防范金融风险,高效能的金融监管无疑具有根本意义。为此,要坚持宏微观审慎并重原则。此外,要完善纵向和横向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交流沟通和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协同监管应急预案,提升风险监管能力。

    就企业层面而言,闫冰竹建议,需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对资本监管、让市场选人,从制度层面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风险治理能力。通过“轻资本”“轻资产”等战略,加快经营转型,消除周期性和结构性风险隐患;通过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积极引入或自主开发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模型和平台,多渠道化解处置存量不良资产,实现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有助于进一步放大我国的“金融稳定器”作用,增强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性,构建新型全球经济稳定机制,形成全球金融安全网,更好防范全球金融风险,不断优化世界经济金融秩序和全球经济金融生态环境。

    贴民生

    金融知识纳入

    国民教育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白鹤祥表示,金融渗透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影响甚至改变着人们的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尤其是近年来,民间借贷危机、股市大幅震荡、部分P2P网贷平台频频“跑路”等,都对我国的金融稳定带来了一定冲击。针对国民个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不仅可保护其个人权益,而且在宏观层面上有助于防控金融风险。

    白鹤祥介绍,当前我国国民金融知识水平明显较低,仅有23.8%的消费者认为自己的金融知识水平“非常好”或“比较好”。

    白鹤祥建议,应尽快落实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大约60个经济体正在实施金融教育的国家战略。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研究制定了《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明确了我国金融教育的治理机制、工作目标及实施措施。

    接下来,建议建立由教育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国民金融教育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设计课程内容和编写教材,培养金融教育师资,确保教育经费的落实。

    同时,针对大中小学不同年龄人群设计侧重点不同的金融知识课程和读本。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知识体系,形成科学的金融理念和消费习惯。并定期开展国民金融知识教育的调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不足,实现国民金融素养持续提升的最终目标。

    护后方

    完善金融机构

    破产退出机制

    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机构的有序破产退出是必然要求。白鹤祥表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主要散见于《企业破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且多为支离破碎的原则性和分散性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他建议,我国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尝试先颁布金融机构破产相关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

    白鹤祥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模式应当以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

    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此外,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应考虑由金融投资者保护部门与专业人士组成。并区分个人债权与金融债权,考虑存贷人、股票投资者、期货投资者、投保人等不同债权与股权的特点,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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