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高科"或"本公司")于2017年3月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邮寄的诉讼文书材料。根据深圳中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八名被告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共两个案件,深圳中院受理并作出(2016)粤03民初2490号、(2016)粤03民初249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八名被告名下合计价值2.17亿元的财产。经查询,本公司持有的部分参股公司的股权被强制冻结。
基本案情: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90号案件
原告为信达公司,被告分别为深圳市盛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孚高科、北京毅力金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玉提、王明富,第三人和君公司。
原告信达公司诉称,根据已经生效并申请执行的深圳中院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其对和君公司的债权本金49,360,073.43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至今未受清偿,其认为八名被告怠于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并且虚假清算,导致第三人和君公司出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状况,严重侵害其作为和君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八被告应对其因此未能从和君公司取得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信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八被告依据(201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对第三人未清偿债务(本金人民币49,360,073.43元及相应利息、加倍部分延迟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合计为60,902,356.92元,诉讼费用328,323.7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92号案件
原告为信达公司,被告分别为深圳市盛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孚高科、北京毅力金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玉提、王明富,第三人和君公司。
原告信达公司诉称,根据已经生效并申请执行的深圳中院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其对和君公司的债权本金4,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至今未受清偿,其认为八名被告怠于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并且虚假清算,导致第三人和君公司出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状况,严重侵害其作为和君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八被告应对其因此未能从和君公司取得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八被告依据(201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对第三人未清偿债务(本金人民币4,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加倍部分延迟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合计为57,274,019.32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公司持有的部分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末,本公司持有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股份")1,860万股,占上柴股份2.15%。本公司持有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471万股,占天奇股份1.27%。目前股权被冻结情况如下:
1、本公司持有上柴股份股权数1,530万股被冻结;
2、本公司持有天奇股份股权数471万股被冻结。
三、相关说明及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1、本公司于2000年12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出资3,300万元人民币参与投资和君公司。威孚高科持有和君公司股比为11.72%,由于和君公司经营不善,根据和君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情况,本公司已于2002年度、2004年度、2008年度分别计提了减值准备1,100万元、1,900万元、300万元,共计3,300万元。
2、 本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已经向和君公司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且本公司对和君公司既无控股或控制权、也未参与和君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信达公司不应直接起诉本公司。
3、目前本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正积极协调处理此事,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诉讼以及股权被冻结事项,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上述诉讼事项暂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6)粤03民初2490、249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9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92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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