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最高法民申681号应诉通知书,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苏民终73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2月28日
2.诉讼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3.所在地:南京
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2015年8月2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4月28日、2016年9月8日在公司《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6-0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5年度报告》、《2016-56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此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的上述公告内容。
二、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鼎一")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北路108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
再审申请人与欧克公司、机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民终731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对该判决第一项没有异议,但对判决第二、三项不服,依法提出再审请求。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6年9月8日披露的2016-56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三、判决情况
最高院已受理无锡鼎一的再审申请,尚未开庭、判决。
四、其他诉讼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与客户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商初字第0198号一审判决,公司2015年已对该事项全额计提预计负债。201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民终731号二审判决后,公司已依据判决确认负债1,394万元。再审对公司2017年损益将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最高法民申681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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