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17-007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6号)核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667,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998,271.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669,128.12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2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01730003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临沂市中心城区水环境治理综合整治工程河道治理PPP项目”建设。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于2017年2月14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参见已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截至2017年2月21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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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天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划设计研究院”)、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博华”)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临沂市中心城区水环境治理综合整治工程河道治理PPP项目”的授权实施主体,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3月6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博天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0000033851300015170048,该专户仅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2、临沂博华于2017年3月6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2380188000021612,该专户仅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水环境治理综合整治工程河道治理PP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规划设计研究院、临沂博华(以下统称“甲方”)与开户行(以下统称“乙方”)、公司(丙方)和中信建投证券(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和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波、邱荣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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