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股东景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17年2月8日,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景华(自然人)的告知函,其于 2016 年 3 月 7 日质押给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的本公司 8,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 2017 年 2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解除部分股权1250,000股质押登记手续。同日, 其又将持有的1090,000股股权质押给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并再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解除部分股权质押的情况

  ■

  2、本次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注:景华先生于2017年2月7日将其持有的109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3、股东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基本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股东景华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形。

  4、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2017 年 2月 7日,景华先生通过自身证券账户及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八号私募基金账户、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润泽2号私募基金账户合计持有公司30,336,179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共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4,24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4%,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3、股东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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