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2017年2月7日(星期二)14:30 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333号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2)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7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2月6日15:00~2017年2月7日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朱文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539,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65%。
其中: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778,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3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761,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439,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12%。
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539,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9,439,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黄滔律师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关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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