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商报讯(记者 阿茹汗)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一案将平息多日的“万宝之争”再推向一个热论高潮。北京商报记者2月7日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上查询到,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而此前媒体报道的深圳中院关于该案件的裁定结果系宝能系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并非是对于万科工会诉讼宝能系案件本身的裁定结果。
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案号为(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的案件被告方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立案时间为2016年7月4日,案件状态为“审理”。该案件中,原告万科工会的诉求是,认为五名被告持有万科A股股票达到5%时及其后续继续增持万科A股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原因是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其次,判令5名被告在《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同时,万科工会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此后,钜盛华、西部利得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中提及,由于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并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针对该上诉,深圳中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了二审判决裁定,裁定书编号为(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并于2016年11月28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
公示的内容为,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及相关资管计划的管理方西部利得就案件提出了三点不同意见,一是认为万科工会要求确认钜盛华、前海人寿以及相关资管计划的管理方南方资本、泰信基金与西部利得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二是认为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宝能方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三是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宝能方面称,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撤销罗湖法院的(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行业人士认为,上述判决意味着,深圳中院驳回了钜盛华关于管辖权的诉讼,而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5名被告增持该公司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民事诉讼仍在审理中,还未有结果。截至记者发稿,万科及宝能双方均未对此案件进行任何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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